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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应急管理局
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时间:2023年04月1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民和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东办发〔2019〕12号)和《中共民和县委 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民办发〔2019〕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省委、市和县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三)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四)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五)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军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六)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达调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全县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安全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统筹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承担本行业领域的防灾治灾职责,负责防灾巡护、日常检查、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灾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支撑、工程治理等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3)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县内河湖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防汛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4)县林业和草原局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民政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民政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民政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有色、化工、建材和油气管道等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2)县发展和改革局依法负责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管理。

第四条 县应急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今后“退一减一”,只减不增。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