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机〔2024〕178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部分2024年农业转移支付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青农财〔2024〕179号)文件要求,为满足农民群众对农业机械化生产的需求,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安全、规范、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在民和县全县范围内实施。
(二)资金规模。按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省级资金及系统中上年结余资金并行使用。
2024年,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三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青财农字〔2024〕823号),下达民和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33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00万元,省级资金30万元)。上年结余中央资金328.19万元、共计:658.19万元,完成农机购置补贴机具420台套。
2025年,民和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在2024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基础上按上级下达资金为准。
2026年,民和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在2025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基础上按上级下达资金为准。
(三)申请补贴时间。全面实行《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全年连续开放。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有农牧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算确定,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重点机具、应急机具的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依据省农业农村厅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一)补贴范围。我县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选取确定我省补贴范围共23大类50个小类132个品目(见附件1或登录《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查询),实行补贴范围内机具应补尽补。
我省补贴范围总体稳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全国补贴范围调整情况、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等按年度进行调整。重点支持小麦(青稞)、油菜高性能播种机;油菜、马铃薯、玉米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范围内。
四、补贴程序及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拟定《民和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并公开公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申请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原则上购机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留存支付凭证,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购机发票、支付凭证、一卡通、购置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办理补贴前,即先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持行驶证等资料方可办理补贴手续;购置需要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农机部门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办理。购机者可选择到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农机购置补贴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或通过手机App自主向本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已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补贴或补助的机具,不再享受中央或省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但需核验购机者携带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信息与农机安全监理系统推送给办理服务系统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经销企业与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的经销信息是否一致。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购置安装类、设施类或者安全风险较高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后方可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农机站站长、农机站项目副站长、经办人为成员的民和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等具体事宜,并对补贴政策落实进行监管。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县农机站要安排不少于2人的工作人员从事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工作。
加强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管理,加强农机产品市场的监管。同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对补贴工作重要事项由集体研究,经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切实做到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受益公示等工作,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认真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实行机具核实全覆盖,对所有享受补贴的机具,必须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做到见机、见人、见发票,并填写“民和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实表”(见附件3)。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网络媒体、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严禁对外公布个人隐私信息。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购机者信息(见附件2)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要进一步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三个绝不能”、“五个严禁”、“十个不准”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制定监管督查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处,对问题较大的案件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及时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及处理意见。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和农机化主管部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要按规定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
(五)深化考核,绩效并重。按照年度省厅制定补贴政策延伸绩效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延伸绩效考核,持续推进补贴政策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实施。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分阶段自我考评,及时发现问题,查找分析原因,不断完善项目运行管理机制,提高补贴政策实施进度和效果,推进补贴政策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六、实施效果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农机装备总量快速增长,改变了传统的耕作方式,减轻了农民的劳动强度,增强了农业生产抵制自然灾害的能力,有力地推动了全县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拓宽了农民增收致富门路,增加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了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项目总结及验收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每年12月3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验收。
附件:1.2024-2026年青海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民和县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3. 民和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实表
附件1
2024-2026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3大类50个小类132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1.2.5灭茬机(不含平茬机、宿根整理机)
1.2.6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玉米剥皮机
5.1.3脱粒机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5玉米收获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花生收获机
5.2.3油菜籽收获机
5.3糖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甜菜收获机
5.4果菜茶烟草收获机械
5.4.1叶类采收机
5.4.2果类收获机
5.4.3瓜类采收机
5.4.4根(茎)类收获机
5.5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5.1秸秆粉碎还田机
5.6收获割台
5.6.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6.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1生物质气化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收获后处理机械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饲料膨化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 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剪毛机
11.1.2挤奶机
11.1.3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4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 捕捞机械设备
14.1绞纲机械
14.1.1绞纲机
14.2其他捕捞机械设备
14.2.1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5. 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种子初加工机械
15.1.1种子清选机
15.1.2种子包衣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1粮食清选机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1.4粮食色选机
16.1.5磨粉机
16.1.6磨浆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7.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7.1果蔬初加工机械
17.1.1果蔬分级机
17.1.2果蔬清洗机
17.1.3水果打蜡机
17.1.4果蔬干燥机
17.1.5青果(豆)脱壳机
17.1.6千坚果脱壳机
17.1.7果蔬去籽(核)机
17.1.8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8.农用动力机械
18.1拖拉机
18.1.1轮式拖拉机
18.1.2手扶拖拉机
18.1.3履带式拖拉机
19.农用搬运机械
19.1农用运输机械
19.1.1田间搬运机
19.1.2轨道运输机
20.农用水泵
20.1农用水泵
20.1.1潜水电泵
20.1.2地面泵(机组)
2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1.1.1拉幕(卷帘)设备
21.1.2加温设备
21.1.3湿帘降温设备
2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2.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2.1.1平地机
22.2清理机械
22.2.1捡(清)石机
23.其他农业机械
23.1其他农业机械
23.1.1水井钻机
附件2
民和县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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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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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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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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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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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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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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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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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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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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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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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销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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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数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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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销售价格(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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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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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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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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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民和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调查核实表
县乡村
姓名或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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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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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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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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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机具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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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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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者实际支付自筹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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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价
(以发票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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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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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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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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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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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办理情况(自已办理还是由经销商办理):
机具购买时间:
机具使用情况:
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所提供的以上信息真实。 购机者签名:
|
核实人员签名(须2人以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