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县城区域内公益事业建设,最大限度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引导群众自主选择住房,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转型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县上成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孟 峰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田军正 县住建局局长
李仿仁 县房产局局长
成 员: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房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川口镇、马场垣乡、官亭镇、巴州镇、古鄯镇、满坪镇、西沟乡、甘沟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李仿仁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货币化安置范围及规模
货币化安置范围为2015年-2016年纳入省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即2015年南庄子村货币安置项目(川大公路、民小公路),以及县城公益事业建设中的拆迁户400户;2016年翠泉路、红东路、川海大桥、工业园区周边拆迁户以及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的拆迁安置户557户,共计957户。
四、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项目是以川口镇、马场垣乡、巴州镇、西沟乡、古鄯镇、满坪镇、甘沟乡、官亭镇,川大公路、民小公路、红东路、工业园区周边以及县城内公益事业拆迁户为主,原则上进行货币化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我们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拆迁户自主选择住房,以商品存量房购买为主,积极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步伐,依托货币化安置方式消化商品存量房。
五、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及材料提供
货币安置补助标准以中央、省、市下达的当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专项资金为主。凡列入本次货币化安置范围内的拆迁户,在县城内购买商品住房和产权房的住户,按照货币化安置补助标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年内下达的货币化安置补助为准和拆迁协议时间予以支付)。
货币安置所提供材料:
1、拆迁安置或补偿协议书;
2、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所有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与商品房开发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购买协议(合同);
4、与房产部门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