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解决棚户区群众住房困难,根据《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原镁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的通知》(民政办〔2011〕100号)精神,尽量满足绝大多数住户的意愿,充分体现保障性住房分配各项相关政策的合理性,结合原民和镁厂实际,本着以人为本、科学分配、统筹兼顾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全会及市委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把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作为政府加强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本着以人为本,注重民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合理安置原民和镁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户安置工作,逐步改善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环境,以维护社会和谐,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房源情况
民和县原民和镁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采取异地新建的方式在川口镇史纳村新建,除社区用房、民政日照中心等占用住房外,现有分配住房1934套18万平方米,其中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住房1700套,目前已全部竣工。安置房户型面积为50-120平方米,设有一室一厅、两室两厅、三室两厅等不同类型户型。
三、安置房分配的有关规定
(一)分配对象: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户为原民和镁厂东区、西区、中区住户,具体分配对象以原住户房产证为依据。
(二)分配户数:共安置1700户。
(三)分配方式:
1、安置房采取原民和镁厂现有住户按照原住房面积1:1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2、本人申请时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住房房产证、结婚证进行登记审核。
3、安置房分配时采取住户原住房与安置房楼层一一对应的方式,即向原一楼住户分配安置房一楼,原顶楼住户分配安置房顶楼,原中间楼层的分配安置房中间楼层。
4、安置房超面积价格根据民和县人民政府2014年第1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的《关于确定原民和镁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超面积价格的请示》执行,即超面积均价每平方米2600元,其中多层住宅一六楼2550元/m2,二五楼2600元/m2,三四楼2650元/m2,楼层差价50元/m2,多层一二楼商业铺面的从三楼价格算起。小高层住宅为一二楼商业铺面的按三楼价格算起,一楼2480元/m2,二楼2510元/m2,三楼2540元/m2,四楼2570元/m2,五楼2600元/m2,六楼2630元/m2,七楼2660元/m2,八楼2690元/m2,九楼2720元/m2,楼层差价30元/m2。其中顶层阁楼1300元/m2。
5、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待工程项目全部完结后,按照产权登记的相关政策予以办理。
6、安置入住后,原民和镁厂腾空的旧房室内装饰、水电气暖门窗等设施要确保完好无损,若有损坏或自行拆除的将由县房产部门依法进行索赔,赔偿不到位的,将收回其安置房。
四、领导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积极稳妥推进原民和镁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工作,结合原民和镁厂实际,采取整体搬迁、集中异地安置、物业管理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安置,成立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孙瑞平同志为组长,田军正、李仿仁、赵大年同志为副组长,县住建局、监察局、司法局、公安局、民政局、国资局、房产局、社区办、川口镇为成员单位的原民和镁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工作组和安置工作组。其中,宣传组由县司法局牵头,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物业公司组织宣传《民和县原镁厂国有工矿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方案》;安置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工作人员从乡镇抽调2名、民政、川口镇、社区办、房产局各抽调1名组建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安置工作。同时,将腾空的原民和镁厂旧住宅房同步移交县国资局负责管理。
民和镁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安置房分配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安置工作正常顺利推进。宣传组负责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赢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安置组负责安置户登记、审核、签订合同、档案信息录入、公示以及超面积房款的核算、收取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