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04﹒4﹒30)第10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25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2)《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5、05.06)第9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第23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州(地、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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