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鲍*,男,土族,生于1971年6月,青海省民和县人,住民和县官亭镇寨子村沙窝社*号。身份证号:6321221*。
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党*,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鲍*不服被申请人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002号),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6月24日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民法复受第【105】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被申请人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情况说明》一份。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事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002号)。
申请人称:1.该通知书确定土地性质不当,该宗土地属于非耕地。2.
申请人经营的餐厅已获合法批准。3.该通知书处罚程序不当。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002号)认定事实不清、确定土地性质不当、处理程序失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公正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鲍*,2019.6.21提交);2.《证明》(2019.1.15);3.《证明》(2019.6.11);4.《证明》(朱新庄);5.《食品经营许可证》(2047.8.18);6.《营业执照》(2017.6.29);7.《就业失业登记证》(鲍*);8.《身份证复印件》(鲍*);9.《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002号)。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国家土地的行为属于“非法用地”,申请人应尽快改正擅自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恢复农业用途。2.申请人虽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其紧邻黄河,厨余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排黄河,属于“河长制”巡查整改对象,理应尽快拆除。
被申请人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002号)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经本机关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之规定,被申请人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不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002号)属于超越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民和县官亭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19)002号)。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如申请人鲍*涉及非法用地问题,应由相应职权部门依法查处。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