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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民政复决(2019)9号
来源:    时间:2019年06月17日    

申请人:马*,男,回族,197212月生,青海省民和县人,现住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9*号。身份证号:63212*

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祁*,系该镇镇长

申请人马*因不服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人民政府于2019514日作出的《拆除违建通知书》,于20195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527日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2019)民法复受第【72】号)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民和县川口镇人民政府,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复议请求事项: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人民政府于2019514日作出的《拆除违建通知书》。2.解决申请人的居住问题。

申请人称:1.申请人的房屋居住快三十年了,是在老房的基础上翻建的,并取得了镇政府和路政部门的审核同意。2.镇政府的拆除决定不合理。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马*,2019.5.24提交);2.《拆除违建通知书》(川口镇,2019.5.14);3.《身份证复印件》(马*);4.《证明》(享堂村,2005.7.2);5.《协议书》(2005.7.15)。

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作出《拆除违建通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及书面答辩状。

经本机关审查,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514日作出的《拆除违建通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人民政府于2019514日作出的《拆除违建通知书》。申请人马*要求解决其居住问题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