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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    时间:2011年12月09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海东地委办公室、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10〕16号)和中共民和县委《关于同意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民委〔2010〕82号)精神,设立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国务院、省、地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四)加强县域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关于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市容监察、房屋拆迁、房地产、市政、环卫、排水、节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气、供热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县的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县有关廉租房资金安排;编制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负责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制定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四)承担规范和监督全县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地、县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五)承担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和各种专业规划、控制性规划,并负责规划的审核、上报、实施和管理工作。

 

(六)承担县城的燃气、热力、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环卫、排水、节约用水、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公共管线等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的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县级标准,执行全省工程建设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执行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全省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国家和省、地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信息。

 

(八)承担规范全县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地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全县工程建设、建筑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依法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负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依法监管建筑市场执法工作;负责管理建设工程的项目投建、招标投标、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业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担指导各乡镇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拟定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的制度;负责全县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镇建设项目的审核上报工作;参与城镇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参与城镇防洪的有关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拟定全县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指导全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乡(镇)、村的发展规划,制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县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县村镇房屋产权产籍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执行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执行全省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执行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执行全省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全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执行国家、省、地、县建筑节能标准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推进城镇减排工作;组织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三)承担县城及各乡(镇)住房、市政、园林、垃圾、污水、节能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责任。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只设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和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

 

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将原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所属事业单位建筑设计室、规划办、房地产管理局、房产交易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城市管理局划归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