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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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已由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2月1日审议通过,并报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批准,现予公告,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8月22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2024年2月1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民和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第二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第三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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