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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三项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    时间:2015年01月28日    
2014年,民和县委、县政府以大调解工作机制建设为抓手,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着力完善管理机制、强化协调机制、落实保障机制,有效调处和化解了一大批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年内调处各类矛盾纠纷2718件,调解成功2637件,成功率97%,仅交通、医患两个专业调委会分别调处195件、8件。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客观上推动了全县各项事业依法管理,为全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三个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机制
(一)加强组织网络化建设。注重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格局,重点构建“五个层面组织网络”。一是分别成立县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从“领导抓,抓领导”的管理体制上,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明确工作职责,形成自上而下的大调解层级管理格局。二是设立县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研判、协调、分流、指派民事纠纷案件,参与调解疑难复杂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民事纠纷,全面实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对接,指导完善“三调联动”组织工作体系。三是分别设立道路交通、医患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四个专业性调委会,专门化解各行业和社会基础单元内的矛盾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四是各乡镇普遍成立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五是覆盖村委会、社区和重点寺院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社会保障、涉法涉诉等宗教事务,建立基层单元调委会,负责调解处理最基层一线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矛盾纠纷。通过建立健全五级调解组织机构网络,实现力量整合、资源共享、纵横联动,有效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社会治理职能的发挥。
(二)加强管理制度化建设。注重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措施,重点建立健全“五项工作制度”一是业务培训制度。每年定期在县委党校专门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邀请省垣资深法律专家和调解能手讲授调解知识,切实增强全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二是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立足于“平安民和”建设,以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为契机,利用维稳期间和两会节点,深入辖区村社、生产生活人员密集场所等一线,逐一排查、统计、梳理和分析研判矛盾隐患和纠纷,注重及时掌握并化解,防止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升级。三是信息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县、乡两级调委会专门会议,做好信息掌握、报告和研判,逐级报告反馈纠纷信息和调处情况信息,以做到掌握动态、把握全局。四是协调联动制度。县乡村(社区)之间、部门之间互通矛盾纠纷发生情况、调解情况、处置情况,辅之以人民调解与行业协会、工青妇组织等团体衔接联系,确保各类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及时调处化解。五是考评问责制度。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发生问题的调解事项,及时启动责任倒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操作规范化建设。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目的、依据、原则、方法和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责,重点规范“五个操作环节”一是对于一般性的矛盾纠纷,由村(社区)调解组织及时进行现场调解。二是对于影响较小、涉及面不大的矛盾纠纷,由司法所按照专业职责及时自行调解处理。三是对于社会影响和涉及面较大的矛盾,由乡镇调委会调解或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调解。四是对于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由县调委会协调组织相关力量集中统一化解。五是对于影响全县稳定大局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由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判,组织专门力量调处化解,并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解决实行领导包案制,严格落实“五个工作要求”,即做到“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方案、一套班子、一包到底”。
二、实施三个对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机制
(一)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对接。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引导当事人发生纠纷后主动向当地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当事人起诉的,法院耐心劝导其到所在地人民调委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再由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从而达到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的目的。
(二)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效对接。各乡镇和行政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行政职能,积极主动介入突发性涉众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则主动介入行政纠纷的排查化解,利用群众工作优势,及时、有效地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疏导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工作,确保行政纠纷的及时化解和行政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人民调解与治安案件有效对接。在基层实行调委会与司法所、公安派出所“三方联调”,由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对不够治安处罚的治安纠纷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和需要刑事和解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处理。
三、解决三个问题,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
(一)建立队伍保障机制,解决“人”的问题。为配备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面向社会遴选了44名热心群众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县乡(镇)专职调解员。同时,结合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同步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各村级调委会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从队伍保障上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突出作用。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解决“财”的问题。县委、县政府专门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了县一级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培训人民调解员经费每年按总人口人均1元列入财政预算,县乡专职调解员年度工作补贴分别按6000元、4000元兑现,村级专职调解员补助从转移支付经费中配置。同时,完善“一案一补”制度,县、乡(镇)调委会每一案补助150元,村级调委会一案补助50-100元,从财力上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创造了必要条件。
(三)建立设施保障机制,解决“物”的问题。为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树立样板,发挥典型引领作用,继省、市筛选确定原有“全省标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定了《民和县村级标杆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新标准》,按照一类乡镇2个、二类乡镇1个的标准,为每个村级标杆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了办公场所,配备了办公桌椅、档案专柜、标牌标识等设施设备实现了场所固定、设施齐全,有力推动了基层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为有序推进全县村级调解工作组织健康发展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编校:赵 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