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通 告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清除黄河干流民和县中川乡峡口村大庄段违章建筑的通知》(青政汛〔2008〕11号)精神,为认真做好黄河干流峡口段违章建筑清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民和县中川乡峡口村大庄一、二社村民在黄河干流峡口段修建的导流坝属违章建筑。导流坝已改变河势、壅阻河水,对左岸甘肃省积石山县石原乡三二家村农田及林地形成冲刷,构成严重威胁。目前,汛期即将来临,该河段违章建筑直接影响着两岸防洪安全及民主沟的泄洪,形势十分危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的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联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桥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清除的全部费用,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设障单位领导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中川乡峡口村大庄一、二社村民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清除障碍物。逾期不清除,由县水务部门组织依法强制清除。
三、在清障过程中寻衅滋事、妨碍清障工作顺利进行的人员,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