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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炳灵水电站水库淹没区(青海省境内)
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08年11月12日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炳灵水电站水库淹没区(青海省境内)

征地拆迁工作的通告

 

   为加快黄河炳灵水电工程建设,切实做好炳灵水电站水库淹没区(青海省境内)的征地拆迁工作,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河炳灵水电站水库淹没区(青海境内)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的通告》(青国土资〔2008〕4号)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黄河炳灵水电站(青海境内)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国土资土〔2008〕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炳灵水电站淹没区(青海省境内)的有关征地事宜通告如下:

  一、黄河炳灵水电站水库淹没区青海境内的征地范围涉及我县中川乡金田村、美一村、美二村、峡口村,拟占用土地总面积295.66公顷。具体范围以淹没影响界线图为准。

二、根据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黄河炳灵水电站水库淹没区(青海境内)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的通告》规定,凡擅自在水库淹没征地区“抢种、抢建、抢栽、抢开”的农作物、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林地、“四荒”地,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黄河炳灵水电站水库淹没区的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青海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青政办〔2007〕46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征地拆迁工作由县黄河炳灵水电站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五、在水库淹没区征地拆迁或工程建设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本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00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