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生态惠民殡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障基本殡葬 服务供给,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推动殡葬活动与自然生态协调发展。根据《青海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生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海东市殡 葬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海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生态惠民殡葬政策,是指采取财 政资金保障的方式,为逝者免费提供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 务,推动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为选择生态安葬 的逝者家属发放一次性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推动形成节约资源、 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基本惠民殡葬是指对政府定价的五项 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费、遗体存放费、告别场地租赁费、 遗体火化费、骨灰格位费,以及包括由政府免费提供惠民骨灰 盒或骨灰袋,其余项目费用不予补助。生态安葬是指自愿选择 不保留骨灰或遗体、认领“生命树”和选择花坛葬、草坪葬、 树葬等安葬方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海东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惠民 殡葬工作。
第四条 民政、发改、民宗、财政、公安、卫生健康等部 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民政部门负责生态惠民殡葬政策的 制定完善、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工作流程,指导督促殡葬服务单位做好相关工作,规范 殡葬惠民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做好生态安葬 奖补资金、基本惠民殡葬服务资金的安排和监管。发改、民宗、 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和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做好相关信息的核对,殡仪馆(殡仪服务站) 负责受理申请、 审核审批、服务提供、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对象和生态安葬奖补资金 享受对象,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户籍为海东市户籍的城乡居(村)民;
(二)在海东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海东市户籍的在校 就读学生,驻海东军(警)部队现役军人;
(三)与海东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 险费一年以上、在海东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本市内福利机构收养的非海东户籍人员可享受基本 殡葬服务费用减免;
(五)本市内的无名、无主人员可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减免政策,但不享受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第六条 基本服务费用减免项目包括:
(一)遗体接运费(含抬推尸体、消毒、尸体袋);
(二)遗体存放费(含遗体基本清理及集体大柜冷藏,三 天以内);
(三)告别场地租赁费(70平方米以内场地,含主持台、 推车、电子屏、音响等基本设施设备和绢花拥灵、绢花花圈等可重复利用的基本装饰);
(四)遗体火化费(含馆内转运尸体、耐火垫、骨灰清理 研磨、拣装灰及装盒服务);
(五)惠民骨灰盒或骨灰袋(由殡仪馆免费提供,不做结 算);
(六)骨灰格位(政府举办的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免费 提供骨灰安葬格位1个,并免除安葬费、维护管理费)。
第七条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保最基本的原则,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价格执行。
(一)遗体接运费:300元/具 · 次(50公里内,含往返费 用,含路、桥通行费)。
(二)遗体存放费:60元/具 · 天。最多不超过3天,按实 际收费减免,减免总金额不超过180元。
(三)告别设施设备租赁费:6元/平米 · 次,70平米及以 下场地,按实际收费减免,减免总金额不超过420元。
(四)遗体火化费:1040元/具。(按实际收费减免, 减免总额最高不超过1040元/具)
(五)骨灰寄存费:普通单人格位8元/格 · 月(政府举办 的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免费提供骨灰安葬格位1个,并免除 安葬费、维护管理费。在民营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寄存 的不予减免。
(六)惠民骨灰盒或骨灰袋:政府统 一 采购,免费提供、 不做结算。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 用补贴结余不退,超出自理。自运遗体或选用其它殡仪服务项 目超出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部分,费用自理。
第八条 生态安葬奖补项目及标准
自愿选择不保留骨灰或遗体、认领“生命树”和选择花坛 葬、草坪葬、树葬等方式安葬的,在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 用基础上,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生 态安葬奖励补助。其中,享受政府举办公墓免费提供的骨灰安 葬格位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态安葬奖励补助。
选择不保留遗体或骨灰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选择认领“生命树”、壁葬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选择花坛葬、草坪葬、树葬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
第九条 生态安葬葬式标准
不保留骨灰或遗体:在各地划定区域或公墓将骨灰撒散; 在各地已备案管理的天葬台处理遗体。
认领“生命树”:由逝者家属在民政部门设立的“人文纪 念园”中认领树木,将骨灰盛放于可降解容器在树下深埋,不 留坟头、不设墓碑,不改变林地自然原貌。
壁葬: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修建的壁葬设施内安葬 骨灰,每个壁葬墓位底部面积不得超过0.25 m²。
花坛葬:在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墓穴 深度不小于0.8m², 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 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草坪葬:在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墓穴深度不小于0.8m, 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 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卧碑长宽不超过400mm×300mm 的卧碑, 底座高度小于0.3m。
树葬:在公墓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墓穴深度不小 于1 . 2m, 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 卧碑长宽不超过400mm×300mm 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
第十条 其他减免项目
对在外省死亡并火化的本省户籍居民,参照第七条,第一、 二 、三 、四款内容,根据其选择的基本殡葬服务内容费用减免 标准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如将骨灰带回本市政府举办的殡仪 馆、骨灰堂、公墓安葬的,免费提供惠民骨灰盒或骨灰袋和骨 灰格位 。
农村公益性墓地全部免费向当地居民提供墓位,实行村民 自治管理 。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办理程序
对在市内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内办理丧事的,由殡仪馆 (殡仪服务站)审核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 料后,实行“一站式”免费结算服务。属非正常死亡或无名尸、 无人认领尸体的,还应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凭证。
对在外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内办理丧事并火化的,由 申请人持逝者生前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及复印件、火化 证明、正规结算发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 人是否符合本地区惠民殡葬补助政策身份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情 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社保卡发放与其选 择的基本殡葬服务内容费用减免标准一致的一次性丧葬补贴。 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未选择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不予补差;选择非殡仪馆(殡 仪服务站)、公墓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选择基本 殡葬服务项目中更高档次服务所产生的价差自行承担;对在外 省死亡后由外省殡仪服务车将遗体接运回本市火化的本市户籍 居民,遗体接运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无主、无名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殡仪馆 (殡仪服务站)先行处置,费用由公安机关所在地县区民政部 门据实结算。涉及刑事案件遗体由公安机关出具长期存放对接 函,超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天数的,依照每日冷藏费用叠加 计算,最终费用由公安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申领程序
申领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的, 由申请人持逝者生前户口簿或 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及复印件、逝者的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及 复印件、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向逝者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向申请人社保卡发放奖补资金。
逝者的安葬形式相关证明材料为:不保留骨灰的提供火化 证明、生态安葬证明或影像资料;不保留遗体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四条 实施生态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 入财政预算,即: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按省与县区8:2比例分级 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80%,县区财政承担20%;基本殡葬 服务减免资金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免费提供惠民骨灰盒或骨灰袋,生态惠民殡葬政策享受人数、标准等因素测算资金 需求,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六条 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当按季度将落实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人员、项目和相关材料据实登记造册,于季末次月5日前报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联审后,按规定核拨 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三、四、五款的非海东市户籍人员殡葬服务减免费用,按照海东户籍的城乡居(村)民办理程序报逝者就读、服现役、务工、收养的单位或机构所在地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联审后,按规定核拨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申请结算费用,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严格审核享受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的人员、项目和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结算。涉及跨市(州)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由办理殡葬事宜的殡葬机构“一站式”免费结算,各县区民政、财政按照殡葬机构出具的结算单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至承办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民政部门核发的一次性丧葬补贴资金、生态安葬奖补资金,从本级殡葬财政资金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惠民殡葬补助和生 态安葬奖补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档案资料应按年度和惠民殡葬补助、生态安葬 奖补政策分类归档,实行一政一档,一人一件、统一编码。
第二十条 归档的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档案资料的保管保密工作,不得损害 奖补对象的合法权益,未经逝者家属(亲属)同意,不得对外公 开档案资料内的有关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惠民殡葬 政策公开公示制度,通过宣传单、服务卡、公示墙以及各类媒 体等,宣传生态惠民殡葬政策,扩大政策知晓度。市内殡仪馆 (殡仪服务中心)、公墓等殡葬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惠民殡葬 和生态安葬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加大资金管理力度,认真组织核拨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次性 丧葬补贴资金和生态安葬奖补资金,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市民政局、市财 政局对全市惠民殡葬、生态安葬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四条 凡属异地死亡者,其遗体原则上就地、就近 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逝者家属要向 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严厉打 击伪造、借用他人证明材料骗取生态惠民殡葬资金行为,凡虚 报申领减免和奖补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民政局负责督促和指导殡仪馆(殡仪 服务站)、公墓做好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工作。发改、民 宗、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实施细 则。
第二十七条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经依法依规备案批准,不得从事经营性遗体运送活动, 禁止非法运尸。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联合市场监管、自然资源规划、林 草等部门加强殡葬执法,利用殡葬服务机构、公众号等宣传平 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深入宣传生态惠民殡葬政策, 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 生态环保的新风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惠民殡葬实施 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5〕38号)规定,“塔葬”不再列 入奖补范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 区现行惠民殡葬、生态安葬奖补相关政策、标准与本实施细则 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各县区可根据实际补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7月5日。2024年12月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落实基本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东民 〔2024〕16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需附件,参照《青海省生态惠民殡 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