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已开展河湖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现将二道沟、湖拉海沟等3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民和县本次划定3条河流,包括二道沟、湖拉海沟、磨湾子沟,划定全长25.2公里。
二、划界要求及内容
1.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城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河流背水侧护堤地的宽度,依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10米,4、5 级理防护堤地宽度为10-5米,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护堤地宽度。无堤防河流护堤地的宽度,根据水文资料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如果没有水文资料或者相关规划的,各地可以根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
3.本次划界坐标系统统一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4.本次划界地形图测图比例采用1:10000。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四、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活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和县水利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