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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3年08月14日    

为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所属范围均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二、除元旦、春节、元宵节外的其它时间均为禁燃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者由县公安、应急、城管、生态环境、市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城区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商户,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执法部门报告。对不履行劝阻、制止义务,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商户,由县市监、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六、在禁燃期、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城管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1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除接受执法部门处罚外,另由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八、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向县公安、应急、城管、生态环境、市监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0972-8535082(县应急管理局)
 0972-8524110(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0972-853390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72-8520963(县生态环境局)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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