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和县市监局致全县广大使用液化气罐餐饮经营者的提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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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广大餐饮经营业主:
瓶装液化气是餐饮经营单位使用比较普遍的能源,安全使用瓶装液化气是餐饮经营者的责任,为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有关事项向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提示如下: 一、使用瓶装液化气的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餐饮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场所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燃气使用安全教育,确保人人知燃气、懂操作。 二、要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贴,警示自己每天关注燃气使用安全。每日开门营业时,不要拨打电话或抽烟进入场所,不要急于打开各类电器、不要撞击金属,要先打开门窗进行通风,若经嗅觉辨识存在异味应立即到室外拨打报警电话并组织做好现场警戒,切勿用明火辨识是否漏气。每日开门后要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特别是钢瓶与角阀、软管连接位置,要确保紧密连接不漏气,营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燃气阀门,确保处于关闭状态。 三、要切实建立厨师三餐用气后核查钢瓶阀门是否关闭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店主或负责人在三餐用气后对是否关闭钢瓶阀门进行自查,单位负责人进行核查,同时要定期开展“三查四检漏”,“三查”即: 一查安装是否正确,二查连接胶管是否老化、龟裂,三查胶管两边接头是否松动。务必用肥皂水进行“四检漏”:一查钢瓶阀门是否漏气;二查钢瓶与调压器连接处是否漏气;三查调压器与软管连接处是否漏气; 四检软管与灶具连接处是否漏气,确认安全后,方可用气。 四、瓶装液化气用气场所、储存场所不应在地下、半地下或密闭空间,应当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钢瓶储存场所分别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商用具有远传功能),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且应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五、应当使用合法供气企业提供的合格液化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钢瓶供应多台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固定用气设备。 六、钢瓶与灶具连接应使用金属波纹软管(不超过2米);软管不得私接三通,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软管使用不得超过有效期,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应当立即更换。 七、使用燃气的场所不应使用其他明火,如煤炭、酒精、燃料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若未按照规定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安全抓不好,一切都归零。因一时疏忽大意造成场所爆炸坍塌、人员伤亡的燃气事故,一辈子辛辛苦苦赚的钱不足以进行赔偿的案例数不胜数。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强燃气设施安全自查,做到“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不出事故”,坚决消除安全隐患,为广大市民提供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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