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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民和县市监局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    时间:2022年11月02日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疫情期间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行为,保障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青海省新冠感染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依法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说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如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将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手段,加大对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监管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查实存在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8522553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