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档案馆倡议书 |
|
|
倡 议 书
各非国有博物馆、收藏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担负起“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抢救散存于社会各界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一步发掘我县历史文化资源,充实县档案馆馆藏,提升档案馆整体水平。为此,县档案馆倡议各非国有博物馆、民间收藏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踊跃捐赠反映我县历史名人、古迹、重大历史事件,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档案资料。(一)反映民和地方历史各个时期形成的往来文书、印章,各种年谱、族谱、家谱、墓志、碑文、契约、证照、货币、证券、票证、商标、报纸、传单(小报)、照片、奖章、旗帜和牌匾等。(二)反映民和县域内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实物、刺绣、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三)上级领导来民和视察的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一)无偿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县档案馆捐赠。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二)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的档案资料,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捐赠人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可由民和县档案馆协助复制。(三)有偿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但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所有者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四)捐赠、征购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一)凡向民和县档案馆捐赠、提供复制、寄存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利用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县档案馆对捐赠档案资料者将颁发捐赠证书。(二)有捐赠、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民和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赠,您的慷慨捐赠、善行义举,将追溯千年华夏文明、见证民和历史演变,历史将铭记您的奉献,文物将彰显您的美德,我们热切期待您的参与和支持。
民和县档案馆
2022年3月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