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14)186号)和《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对名录以外河流(鲍家沟、吕家沟、飞禽山沟)已拟定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现需予以公示。
妥否,请批示。
附件:关于鲍家沟、吕家沟等3条名录以外河流河湖管理与保护范围的通告
民和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鲍家沟、吕家沟等3条河流 河道
管理范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县已开展河湖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现将鲍家沟、吕家沟等3条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民和县本次拟划定3条河流,包括鲍家沟、吕家沟、飞禽山沟,划定全长39.6公里。
民和县名录外河流基本情表况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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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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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面积(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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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长度(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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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划界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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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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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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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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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家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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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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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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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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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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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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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家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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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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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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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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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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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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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禽山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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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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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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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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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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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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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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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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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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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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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界要求及内容
1.根据《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有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城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湖,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2.有堤防河流背水侧护堤地的宽度,依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按照堤防工程级别确定,1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30-20米,2、3级堤防护堤地宽度为20-10米,4、5 级理防护堤地宽度为10-5米,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护堤地宽度。无堤防河流护堤地的宽度,根据水文资料核定的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如果没有水文资料或者相关规划的,各地可以根据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基础上,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
3.本次划界坐标系统统一采用大地2000坐标系。
4.本次划界地形图测图比例采用1:10000。
5.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需做好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库区、高速公路等已有管理红线的衔接。在堤防和护堤地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据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6.在划定的管理范围内禁止再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