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办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住建部第2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工作由民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
四、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环保、消防、防雷等部门竣工验收;
3.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节能审查已通过;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民和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地址:民和县川垣新区住建大楼四楼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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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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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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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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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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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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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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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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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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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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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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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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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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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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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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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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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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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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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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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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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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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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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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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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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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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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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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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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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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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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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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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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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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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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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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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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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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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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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及检测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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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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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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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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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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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应当由消防验收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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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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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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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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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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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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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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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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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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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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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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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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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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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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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1.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2.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时限为5个工作日。3.决定: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备案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初步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重大事项在签署审批初步意见后须报局领导审定,时限为3个工作日。4.发证:根据许可最终决定,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八、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现场提交。地址:民和县住建大楼四楼质监站办公室。
(2)网络提交。网址:http://139.170.150.135/asite/cloud/index。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14:30—18:0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民和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
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
(四)审批发证
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施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