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东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东办发〔2018〕50号) 精神及民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发〔2018〕77号)要求,2019年2月21日,我局对该场下发了养殖场自行拆除通知书,5月7日,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5月20日前自行拆除。截至5月28日,该场仍未拆除。期间,我局工作人员多次对该场负责人做了思想工作,鼓励其转产或搬迁,该养殖场负责人表示不愿继续从事养殖业,但自行拆除费用太高,并存在债务问题,自行拆除怕引起纠纷,希望由农牧部门帮助拆除。5月29日,我局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环保、电力等部门及核桃庄乡政府对该养殖场进行依法拆除。拆除前,我局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资产评估。2019年9月12日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转产搬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和县政府与2019年11月15日下发了《民和县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转产拆除补偿工作实施方案》,截至目前已完成签订协议35家(其中零补偿公示5家,整改前拆除3家),已发放补偿资金5473万元。
2017年8月,民和县公布了《民和县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该养殖场被划入湟水河流域禁养区内。我局认真贯彻落实《海东市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东办发〔2018〕50号) 精神及民和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办发〔2018〕77号)要求,对该养殖场进行依法依规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现象。2019年9月12日中共海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转产搬迁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和县政府与2019年11月15日下发了《民和县禁养区养殖场搬迁转产拆除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对全县禁养区拆除搬迁转产养殖场全面进行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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