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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经济贸易局关于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08〕14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08年11月12日 发布日期: 2008年11月12日

关于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方案

县经济贸易局

(二OO八年八月

根据青海省商务厅等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省成品油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青商贸字〔2008〕9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维护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按照省商务厅等厅局联合通知精神,对县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加大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保护成品油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及其职责

为加强对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的领导,县上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马成龙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马全为副组长,县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为成员单位的成品油市场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李兴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开展成品油市场检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是:

经贸局:检查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资质条件、经营状况、成品油经营证书、供油协议、进油渠道规范性等;

工商局:检查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及其经营方式与经营行为是否合法等,查处假冒伪劣油品;

公安局:负责成品油市场整顿及车辆查验治安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检查从甘肃省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运输车辆的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合法,车辆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质监局:按照《产品质量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甘肃省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的油品质量、使用的计量器具、油罐车容积、加油机,是否在检定周期内使用、加油机防爆装置和油罐设施,是否经营“土炼油”、“非标油”,是否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坑害顾客等进行检查;

国税局:依据相关税法,对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经营账簿、加油机税控装置、依法纳税情况,从甘肃省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随车发票、提油库发货依据等进行检查;

交通局:负责检查从甘肃省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运输车辆是否超载超限、成品油运输车辆经营资质、运输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是否齐全有效等;

安监局:检查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从甘肃省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运输车辆安全状况、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等;

消防大队: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检查日期与时限

(一)20088月起,对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

(二)20088月起,对由民和县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方式

(一)拉网式检查。对辖区成品油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

(二)设立流动检查点。

1、重点检查由109国道民和县段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运输车辆;

2、在高速公路民和马场垣收费站,重点检查由高速公路民和县段进入青海省的成品油运输车辆。

五、工作要求

(一)成品油市场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要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检查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进渠道不规范、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偷逃税收、油品质量不达标、掺杂使假、计量器具不合格、短斤少两、破坏加油机税控装置等不法行为。对有违法行为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二)检查工作中要坚持“经常性检查与宣传督促相结合,专项检查与调查摸底相结合、政策解释与工作交流相结合、重点整顿与全面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检查整顿,把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逐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促进民和县成品油市场的有序发展。

  (三)对成品油市场要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物资、经费保障

  物资与经费由中国石油青海海东销售分公司提供。

  (一)车辆保障。车辆由中石油海东分公司提供,保障联合检查组成员工作需要。

  (二)个人补助。每人每天补助150元(补助费100元、误餐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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