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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和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  应急预案(试行)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4-00121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4﹞5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28日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民和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民和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是一种防治难度大、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紧急防控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范疫情传播和扩散,最大限度降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本辖区范围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公众生命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启动应急疫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成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联动的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疫情应急工作。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性质、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变化,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省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野生动物疫情监测防控工作。

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响应,积极协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疫情后县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的野生动物监测防控工作,积极协同疫情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

4)科学防控,部门合作。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要在科学监测的基础上,科学预测和疫情发生、发展的趋势,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落实物资保障、消杀灭毒、封控隔离、无害化处理、人员安全保障、检验检疫等措施。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经费保障,物资储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将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经费纳入预算,落实疫情防控、监测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确保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6)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意识;建立群防群控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生态管护员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广泛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报告和自身防控,做到群防群控。采取科学方法,快速、有效地控制疫情。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5.1疫情分级标准

1.5.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3)全国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1.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我省境内2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省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1个市的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V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市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1.4 有下列情形的,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V)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多部门联动的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综合全面做好疫情发生区域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研究防控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导乡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灾情救助和灾后恢复生产等工作。

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负责职责分工范围内相关工作,并做好各项协调安排工作。

指挥部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防控日常工作;协调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县指挥部工作部署,开展工作检查和督办。县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以应急、兽医、卫健等部门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疫源疫病监测、检疫和疾病防治专家为基础组成专家委员会。

2.2专家委员会

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评估和分析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提出应对建议和意见,开展相关科学研究。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的不同种类,适时补充其他有关专家和科技人员。

2.3应急处置预备队

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积极协调地方农科、卫健、应急部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在疫情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2.4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汇总和疫情分析,组织各乡镇、国有林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做好监测信息收集、上报和预警;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在人群中流行的防控工作;负责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中所需医疗救护、支援和协助等相关工作。

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检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可能传染家禽家畜的疾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根据县指挥部意见和处理需要,及时筹措和拨付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救灾资金,并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公路物资运输,协助县林业和草原局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管,防止疫病通过车辆等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集贸市场、餐饮场所、相关企业、网络平台等市场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

县公安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疫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和运输监管,查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案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各成员单位细化落实各项相关工作。

 

3.疫源疫病监测、调查确认、报告及预防预警

 

3.1疫源疫病信息监测调查确认和报告

3.1.1信息监测。县林草部门、疫源疫病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日常监测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国有林场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及时配合好省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趋势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做好疫情预警。

3.1.2调查确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后,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初步诊断、对疑似染病的陆生野生动物逐级报送初检实验室或当地动物防疫部门取样检测。

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同时应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发现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采样检测,同时对发病地区实行重点看护和监控,制止人员、禽畜进入该区域与陆生野生动物接触或从事其他干扰活动。陆生野生动物养殖场发生疫情后,要立即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养殖场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确诊为某种疫病后,县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会商评估,进行分级。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疫病类型划分依据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危害性等级划分》行业标准执行。

疑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确认。

3.1.3信息报告。县林业和草原局、疫源疫病监测站、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国有林场为责任报告主体,建立专职或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异常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乡镇综合服务中心或疫源疫病监测站报告,当地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疫源疫病监测站接到报告或了解所述情况后,立即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并通报当地农科、卫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有关部门。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疫源疫病监测站同时应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省疫源疫病监测站上报信息。

认定为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辖区内受威胁地区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省交界的区域,应视疫情发展情况及时向周边省份相关部门通报。认定为重大以上级别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后报国务院。

3.2预防预警

3.2.1加强宣传基础。在全县大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加强生态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为预防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发生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

3.2.2完善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监测站和各监测点的基础设施建设,组建一整套信息收集、分析、整理、传输管理体系,确保各级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信息畅通,及时传送有关信息,提高监测效能。在重要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迁飞通道及相关环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系统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监测和研究,实现对传染性疫情动态和趋势的预测预报,逐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组织体系、监测网络体系和研究体系。

3.2.3开展预警监测。确定陆生野生动物重点监测区域和监测对象,对重要陆生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地和鸟类主要繁殖地、停歇地、栖息地、迁飞通道及相关环节加强监测和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及其受侵染的疫病种类,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3.2.4建立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监测站(点)、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疫症,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和当地乡镇报告,及时采集、送检样本,并详细记录疫情发生地地址、陆生野生动物数量、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开始死亡时间、死亡量、邻近地区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或养殖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必要时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和专家组到现场协助开展工作。

3.2.5预警支持。疫源疫病监测站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各乡镇、国有林场监测点开展监测预警工作,统一收集信息和数据,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掌握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点,承担疫源材料采集和送检、疫情信息通报、科学数据记录整理等工作、协调基层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上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快速响应,及时行动发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疫情级别作出应急响应,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有效配合地方农科部门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控制扑灭措施。

源头控制,防止扩散应从严控制疫情发生源头区域,防止扩散蔓延。采取边处理、边调查、变核实的方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科学研判和预测分析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扩散、蔓延传播的途径和趋势,及时根据疫情的发展或控制状况升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迅速隔离,严控严防疫情发生后,要尽快对疫区采取隔离封控措施,防治疫区野生动物种群及疫情向更大范围迁移扩散;阻断疫情与人、家畜和其它野生动物的密切接触。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依法保护野生动物,避免疫情扩散造成更多野生动物疫病死亡;依法落实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染病动物的科学灭控措施,科学做好消杀灭毒或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突发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并启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后,积极配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专家委员会开展现场调查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配合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指导下,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省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发生的市级和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等,配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省人民政府。疫情发生的州(市)级和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突发较大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市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突发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应相应机制。疫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等级,在疫情发生第一时间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和发生地镇、国有林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4.3应急响应流程

4.3.1应急响应的一般流程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疫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工作。乡镇、国有林场要立即组织力量,迅速确定疫情发展情况,按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疫规范和陆生野生动物栖息活动情况,经专家组论证后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于12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应急指挥部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在12小时内必须赶赴事发现场,迅速协助疫情发生地的镇、国有林场以及林业、农科、卫健等有关部门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组织人员立即封锁疫情发生点周围3公里范围的陆生野生动物较集中的栖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动区,全日巡查监控,巡查监控的重点是观察陆生野生动物栖息情况,对死因不明的陆生野生动物要立即送交动物防疫部门检验根据不同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迁徙规律和特点,经专家组考察论证后可适当扩大封锁范围

2)需要应急处置陆生野生动物的,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须按有关法律法规逐级呈报省林业和草原局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外,其它陆生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和草原局核定,详细登记后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有关部门按防疫要求处置对捕杀不到的陆生野生动物实行严密监控

3)对于人工繁育非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组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候鸟迁徙、停歇和集群活动等情况进行认证,并对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5)防控疫情期间,采取疫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疫情发生地的综合服务中心、国有林场向县林业和草原局每天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情况,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

6)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保密法》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对通讯和涉密文件、档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4.3.2疫情应急指挥部响应基本流程

1)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对启动本预案进行具体部署,并成立相应的专家组

2)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提出应急处置意见,检查、督导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镇、国有林场组织开展防控协调工作

3)及时向上级林草部门报告疫情控制工作进展情况,并商请予以支持

4)根据疫情情况和上级林草部门的要求,经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发生地镇、国有林场做好开展应急工作准备

5)县林业和草原局派遣有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指导镇、国有林场组织开展防控工作

6)根据具体情况,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4.3.3镇、国有林场响应基本流程

1)根据疫情情况和人民政府的要求,发布封锁令,严防无关人员和家禽家畜进入疫情发生地,做好现场消毒处理和尸体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上逐级报告相关情况

2)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与专家组共同研究应急处置方案并积极落实

4.4信息发布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信息发布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预案启动后,专家组负责对疫情发展变化和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市林业和草原局应急指挥部和发生地镇、国有林场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的意见

原则上,自疫情发生区域内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应急指挥部与疫情所在国有林场协调,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态环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评估报告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5.2表彰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对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经专家组评估认为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5灾后恢复

应急预案实施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发生疫情的乡镇、国有林场组织开展灾后重建,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等。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6.保障措施

 

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涉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处置、物资、设施设备等保障工作。

6.1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治知识宣传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备队人员培训、应急防疫物资储备、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相应需求,与上级部门或县财政进行协商报区人民政府予以计划安排。

强制捕杀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等补偿办法由县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县发改、财政等相关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2物资保障

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监测站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用品以及其他疫情处理必需物资。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3技术保障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科研院校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等研究,做好技术指导及储备工作。

6.4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的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

1)市林业和草原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疫源疫病监测站等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依托单位。

2)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各乡镇负责建立兽医专家库,以备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成立临时现场处理技术组,负责现场诊断和病料采集,提供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技术决策。

6.5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准确地沟通相关信息。

6.6演练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预警等方面的专业培训。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后,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知识: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

隔离、封锁、捕杀及无害化处理;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

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个人防护知识;

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

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其他有关知识

6.7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宣传科学的原则,积极正面宣传,加强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解疑释惑,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依靠广大群众,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全面做好防控宣传工作

 

7.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非洲马瘟等。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如牛瘟、牛肺疫等。

I、II、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级划分》(LY/T2360-2014)。

受威胁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现场封锁隔离:指对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现场,为防止无关人员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进入而采取的划定警戒线、人员看守等防止潜在疫病扩散蔓延的防控措施。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应经过各成员单位进行征求意见,并需定期评估,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9.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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