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定的《民和县城中村(气象局北侧东垣村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民和县城中村(气象局北侧东垣村地块)
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方案
民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快兰西经济区重要节点城市建设进程和城中村改造步伐,切实改善城中村农户居住环境,不断提高青海东部门户城市新形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按照“一城两区”发展战略和“旧城区体现繁荣,新城区体现水平”的建设思路,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交通便利的商住小区。
二、组织领导及任务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城中村(气象局北侧东垣村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决定成立民和县城中村气象局北侧东垣村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马维忠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李占魁 县政府副县长
马学斌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公安局
副局长
成 员:张孝端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司法局局长
张连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隆学成 县财政局局长
王高雄 县审计局局长
王启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住房
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李 元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焦兴龙 县交通运输局长
陈雪忠 县水利局局长
李全义 县教育局局长
景存山 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马成文 县商务局局长
王正显 县信访局局长
罗顺业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马学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任务分工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拟定征收通告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方案,具体负责所分配区域内的征地搬迁工作(川垣五路以西至东垣村委会西侧巷道以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新建项目的可研审查等相关工作,积极申报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项目资金,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审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安置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做好划定项目红线、核算土地成本、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招拍挂出让手续等工作;负责征收项目区域内土地。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与引进企业的沟通对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县司法局:负责审查招商协议、双方权责、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做好项目区域内土地上苗木的丈量、登记、核算、补偿工作。
县教育局:具体负责分配区域内的征地搬迁工作(川垣三路以东至川垣四路以西)。
川口镇:协助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征地搬迁工作,并具体负责所分配区域内的征地搬迁工作(川垣四路以东至东垣村委会西侧巷道直线到高速公路以西)。
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负责做好建设项目区内的水网、道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工作。
三、范围及期限
(一)规划设计及搬迁范围。民和县城中村(气象局北侧东垣村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范围为东至川垣五路、南至川垣北路、西至川垣三路、北至高速公路以南的所有建设用地。
(二)安置补偿范围。民和县城中村(气象局北侧东垣村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所有搬迁户,其中补偿款在75万元以下的搬迁户和搬迁款在75万元以上、105万元以下且人口在6人(含6人)以上的搬迁户允许在保障房小区购置20m²/人的住房,搬迁款在105万元以上的搬迁户不再另行安置。
(三)搬迁期限。城中村(气象局北侧东垣村地块)征地搬迁工作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建设期限。2022年1月至2025年12月。
四、安置补偿办法
(一)安置原则。采取“两分离”原则进行,即搬迁与安置分离,补偿与购买分离。
(二)安置规定。被搬迁的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户对其房产参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民和县县城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民政办〔2013〕92号)进行评估补偿;土地补偿标准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执行。一次性发放征地搬迁补偿款,货币补偿后不再纳入集中安置范围,不再享受集中安置相关政策,不得在规划区内新建房屋。
2.实物安置:该片区范围内的所有达到安置条件的农户根据自愿原则,由政府集中安置。
(三)安置标准。所有达到安置条件的搬迁户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依据,80m²享受成本价,超出面积按成本价上浮20%购买。家庭人口在4人(不含4人)以下的可购买80至100㎡楼房1套,家庭人口在4至6人(含4人、6人)的可购买100至120㎡楼房1套,家庭人口在7人(含7人)以上的人均购买20㎡住房,高层一楼成本价3420元/㎡,楼层差价20元/㎡。
五、房屋征收及过渡期相关补助标准
(一)房屋征收标准、征收奖励资金及购置楼房补助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民和县县城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民政办〔2013〕92号)和县政府《关于同意对搬迁户购置楼房给予资金补助的批复》(民政〔2018〕29号)执行;住宅临时过渡费按照县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拆迁安置过渡费的批复》(民政〔2012〕62号)执行,过渡费从被搬迁户搬出原有住房起到新房竣工通知领取钥匙后一个月为止,过渡期间搬迁户的居住用房自行解决。
(二)因政府安置房基础价格上调,搬迁户的补偿标准仍未更新,为确保安置户顺利入住,家庭人口在4人(不含4人)以下的按100m²、4至6人(含4人、6人)的按120m²、7人(含7人)以上的按人均20m²计算,每平方米补助1140元差价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由民和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