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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和县农村危房加固改造基本
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6321220150240057/2021-00001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21﹞21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民和县农村危房加固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民和县农村危房加固改造基本安全

技术导则

 

一、总  

第一条 为规范民和县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程序和方法及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县域内二层以下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及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二层及以上农村住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安全性鉴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进行鉴定。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 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居住条件改善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

第七条 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面、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抗震构造措施和做法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要求做,其他做法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要求做。本导则中未注明尺寸均为毫米。

第八条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九条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做法可参照下图。

 

第十条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一般基础埋深不应小于1200mm,宽度不小于800mm。做法可参照下图。

 

 

第十一条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水泥砖,粘土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做法可参照下图。

第十二条 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应在楼梯四角、超过2.1m洞口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界处、外墙四角和对应四角设置构造柱。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240mm*240mm,纵向钢筋宜采用4C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每120mm墙厚设置1C6水平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每边深入墙内长度不宜小于1m。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纵筋上下贯通。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与基础圈梁或条形基础连接。做法可参照下图。 

 

 

2.圈梁应设置在屋盖处及每层楼盖处。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处圈梁兼过梁时,应在洞口处增加2C18钢筋,圈梁的宽度应与墙厚相同,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配筋不应小于4C10。箍筋最大间距为200mm。做法可参照下图

 

3.当过梁跨度大于1.2m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小于1.2m时,可采用砖砌平拱过梁,过梁支撑长度不应小于240mm。做法可参照下图。

第十三条 楼盖及屋盖应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传统预制混凝土楼板宜限制使用,当采用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预制混凝土楼板,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做法可参照下图。

第十四条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第十五条 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采用钢扒钉连接,增强节点连接可靠性。

第十六条 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连结措施。

第十七条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出屋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

三、农房加固维修

  第十八条 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做法参照《青海省农村危房加固改造技术指南》。

第十九条 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做法可参照下图。

 第二十条 对基础不均匀沉降农房,可采用生石灰挤密桩、扩大基底面积、压力注浆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础,也可通过加强上部结构整体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如果加固费用大于等于重建费用时,宜考虑重建)。

第二十一条 现有砌体结构缺少构造柱,圈梁设置不全和抗震构造措施不全时,可使用配筋砂浆带进行整体加固。增设配筋砂浆带,双侧对称设置横向和竖向配筋砂浆带 ,其宽度不小于240mm(或墙厚),厚50mm。竖向或横向通长设C10主筋、设置C6@500分布钢筋,并穿墙设置C6@240拉结钢筋,穿墙孔洞采用水泥浆封闭。砂浆强度等级采用M10,抹灰前在砖墙表面刷纯水泥浆一道。做法可参照下图。

四角竖向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设置9C10竖向钢筋。

T形竖向配筋砂浆带加固做法,设置13C10竖向钢筋。

 

木屋架或木梁支座处竖向配筋砂浆带做法,设置4C10竖向钢筋。墙体上部、中部、下部水平配筋砂浆带设置4C10横向钢筋。

第二十二条 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生土墙房屋的整体性。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生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墙内有较大孔洞或空腔的,应采用草泥或砂浆塞填修复。

第二十三条 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楼屋面的临时支撑。

第二十四条 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第二十五条 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的,应进行表面处理、裂缝修复或承载力补强。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施加强。做法可参照下图。

 

增设角钢支托

第二十六条 屋面出现渗水、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维修前农户与施工方签订维修协议,确保维修后推诿扯皮)。

(一)屋面渗漏维修方法                     

1.屋面山墙、女儿墙泛水渗漏

a砖砌女儿墙高度较低时,卷材收头可直接铺至女儿墙压顶下,用金属条钉压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封闭严密,压顶内侧底部摸鹰嘴滴水。

b砖砌女儿墙高度较高时,卷材收头可压入砖墙预留的凹槽内,用压条钉压固定,并用密封材料封闭严密,凹槽距屋面找平层高度应大于250mm,凹槽上部墙体摸水泥砂浆保护。

c取消挑眉砖,挑檐采用混凝土浇筑。

d屋面保温层和找平层施工时,在女儿墙根部应放置30mm后聚苯板,防止屋面找平层因温差变形挤压女儿墙,使其根部产生裂纹。

2.屋面水落口处渗漏                              

a水落口安装时位置、标高、坡向要正确。水落口标高应考虑排水坡度和找平层、保温层、防水层等的厚度。

b水落口安装时,女儿墙或屋面四周采用细石混凝土(掺膨胀剂)嵌填密实。

c水落口周围直径500mm范围内坡度不应小于5%,水落口与基层接触处,应留宽20mm,深20mm凹槽,嵌填密实材料。

3.屋面卷材起鼓

a卷材铺贴前,基层应干净、干燥;铺贴时应将卷材与基层之间粘结压实。            

4.屋面卷材接缝处渗漏

a卷材铺贴方向应按屋面坡度的大小进行铺贴。屋面坡度小于3%时,卷材宜平行屋脊铺贴屋面坡度在3%-15%时,卷材可平行或垂直屋脊铺贴;屋面坡度大于15%或屋面受振动时,卷材应垂直屋脊铺贴;上下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b铺贴卷材应采用搭接法。平行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流水方向搭接,垂直于屋脊的搭接缝,应顺最大频率风向搭接。    

 c上下层卷材长边搭接缝应错开,且不应小于幅宽的1/3;同一层相邻两幅卷材短边搭接缝错开不应小于500mm。

(二)屋面卷材损坏处理方法

1.水泥砂浆找平层必须要求挂线或做标志找坡,并安装好分格缝板条。水泥砂浆找平收水后应进行2次压光,使表面平整密实,并充分养护,屋面转角处要求用圆角抹子抹出圆弧,水落口四周50cm直径范围内的找平层要抹成凹坑。

2.分格缝可完全断开,也可上部1/2分缝,下部不断开,分格缝内嵌填密封材料。比如:青龙PCM防水密封膏,其粘结性好,适用于各种管根部位以及各种边角填塞部位的节点密封加强处理。

3.防水层施工前,必须将基层上的尘土、砂粒、碎石、杂物、油污及砂浆疙瘩清除干净。

4.当有高低跨时,防水层施工应按先高后低的原则施工,在同一跨中应按先远后近的原则,从最低处开始。

5.涂膜防水层施工前必须对基层的干燥程度进行测试,测试时将lm2防水卷材或塑料膜平铺在找平层上,静置3-4 h后掀开检查,找平层覆盖部位与防水卷材或塑料膜上未见水印即可施工。

6.大面积涂膜施工前,应先对水落口、阴阳角、天沟、檐口等部位做附加增强处理。

7.防水涂膜应分遍涂刷,涂刷时应待先涂的涂料干燥成膜后,方可涂刷后一遍涂料,每遍涂刷的方向和前一遍相垂直。

8.在转角和立面涂刷防水层时应复涂多遍,不得有流淌、堆积现象。

9.屋面女儿墙内侧及压顶必须按规范要求做好防水处理。

10.当用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做保护层时,应待涂膜完全干燥,并铺抹隔离层后,方可抹水泥砂浆或浇筑细石混凝土。砂浆或细石混凝土要压光,并按要求分割。分格缝纵横间距不宜大于6m,缝宽为10mm,并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实。

第二十七条 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第二十八条 对砖砌体结构墙体,也可采用嵌筋的方式进行加固,做法可参照下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

1.钢筋,应采用HPB300和HRB400级钢筋,钢筋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钢筋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10  第4.2.2条、4.2.3条、4.2.4条的规定。不应采用手工砸直的方式对钢筋加工处理。

2.烧结普通砖、免烧砖强度不应低于MU1O。

3.砂浆强度不低于M10(水泥:280kg、砂:1650kg、水:295kg),砂浆随拌随用。

  4.构造柱和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水泥:295kg、砂:649kg、石:1288kg、水:170kg),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5(水泥:280kg、砂:648kg、石:1316kg、水:160kg),混凝土随拌随用。

  5.钢材:型钢及钢板材质均为Q235B。

6.结构加固用砂采用中粗砂,粒径不大于2.5mm。混凝土用石子粒径不大于40mm,级配良好。砂、石要洗净,砂含泥量不大于 5.0%、石含泥量不大于 1.5%,若含泥量过大,应进行清洗后使用。

7.结构加固用的水泥,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出厂后在干燥通风的条件下,保质期为3个月,购买前要查看出厂日期。

8.当钢筋采用焊接时,HPB300级钢筋选用E4003焊条,HRB400级钢筋选用E5003焊条,焊条应有合格证。

9.加固用扁钢、型钢材质为Q235B,钢材表面应首先进行除锈和清理处理。

10.加固所用的木材应做防腐防火处理且选用干燥、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承重用的木构件宜选用原木、方木,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l00mm, 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

11.嵌缝胶泥采用高强无收缩嵌缝胶泥,其标养条件下3天抗压强度≥30MPa,28天抗压强度≥50MPa,28天抗折强度≥5.5MPa,28天粘接强度≥1.8MPa。                 

四、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条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建筑工艺的不断改良,对建筑工匠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升技能水平,规范从业行为,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承担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农村建筑工匠收取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匠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技能

1.18-60周岁、女18-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2.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建房质量安全事故;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匠需要参加培训。

1.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建房质量安全及房屋拆除安全常识、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行业政策法规等知识。

2.建筑工匠遵守规则

a.不得承接未经依法批准的农房及其他工程;

b.对所承接工程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配件;

c.承接农房工程,必须与业主签订书面《农房施工承包合同》;

d.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施工的工程,必须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培训证书;

e.必须做到按民和县农村危房加固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施工,对所承接的农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第三十五条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居住条件改善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从而提升农村整体村容村貌。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施工中发现与原鉴定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八条 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砖块应提前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第四十条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石墙不宜超过1200mm。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一条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不应施工。

   第四十二条 改造工程完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改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房屋鉴定的要求。

2.符合本导则各条中加固方法的要求。

3.加固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和有效。

4.加固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5.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并经房主认可。

五、房屋安全鉴定

第四十四条 农村住房的安全性鉴定,以定性判断为主。根据房屋主要构件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评定其危险程度等级,结合防灾措施鉴定对房屋的基本安全作出评估。鉴定以现场检查为主,并结合入户访谈等方式了解建造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指部分承重构件被鉴定为危险构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处于危险状态,局部或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第四十六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或经培训合格,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

第四十七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场地安全性鉴定:核查场地是否为地质灾害易发区,结合场地周边环境调查情况,进行安全性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危险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

2.房屋基本情况调查:结合现场查勘,收集农户基本信息和房屋信息。

3.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现状进行现场调查、查勘,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分别鉴定其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4.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对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分级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房屋整体危险性,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检查房屋是否采取防灾措施,并对防灾措施完备情况进行调查,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和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

6.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根据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提升加固改造措施,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出具鉴定书: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内容应包括农户和房屋基本信息,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情况,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情况,并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附房屋简图和现场照片。

8.争议处理:当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结论存在争议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仲裁鉴定。

第四十八条 对房屋组成部分进行危险程度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无危险点

b级:有危险点

c级:局部危险

d级:整体危险

第四十九条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度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五十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场地安全性鉴定,第二阶段为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和防灾措施鉴定。当既有房屋建设场地被判定为危险时,可直接鉴定为D级,提出迁址重建建议。

第五十一条 房屋安全性鉴定应按照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先宏观判别、后详细评定的顺序进行。房屋外观破坏程度严重或濒于倒塌的房屋,可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直接鉴定为D级。

第五十二条 房屋外部检查重点为:

1.房屋周边环境情况。

2.房屋的层数、高度、平立面布置、主要建筑材料、楼(屋)盖形式等。

3.地基基础的稳定和变形情况。

4.房屋是否有整体倾斜、变形。

5.房屋外观损伤和破坏情况。

第五十三条 房屋内部检查时,应首先结合外部检查确定房屋结构体系,然后对主要构件进行外观缺陷、损伤及破坏情况的检查。对各类构件的检查要点如下:

1.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盖构件的材质、规格尺寸,有无受力或变形裂缝及程度等。

2.各承重构件之间的连接构造节点做法及现状,有无拉脱、松动、变形等。

3.木构架承重房屋的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的连接。

4.判定墙体裂缝性质时,应注意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构件本身的损坏,必要时应剔除其装饰层进行核查。

第五十四条 现场鉴定人员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场地安全性鉴定

第五十五条 场地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评估结果和建议为准,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现场调查房屋所处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危险因素。当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为危险场地: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等

2.洪水主流区、山洪、泥石流易发地段

3.已出现明显变形下陷趋势的采空区。

七、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房屋由地基基础、承重构件、围护(分隔)构件、木屋架和楼(屋)盖等组成,各组成部分包括多个构件,危险程度鉴定时以危险程度最高的构件来判定组成部分的危险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房屋结构体系确定主要构件并进行危险程度鉴定。

第五十七条 地基基础鉴定以现状鉴定为主,着重检查外露基础现状情况,上部结构有无因不均匀沉降引起的裂缝、沉降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外露基础完好;地基、基础稳定。

b级:上部结构有轻微不均匀沉降裂缝,外露基础基本完好;地基、基础基本稳定。

c级:上部结构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或外露基础明显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

d级:上部结构不均匀沉降裂缝严重,且继续发展尚未稳定,或已出现明显倾斜;基础局部或整体塌陷。

第五十八条 砌体墙鉴定主要检查砌筑质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砌筑质量良好,无裂缝、剥蚀、歪斜;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级:砌筑质量一般,部分墙体有轻微开裂或剥蚀;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级:砌筑质量差,墙体普遍开裂,剥蚀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承重墙体厚度≤120mm。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当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墙未按要求设置芯柱时,结合质量现状,应判定为c级或d级。

第五十九条 生土墙体鉴定主要检查砌筑(夯筑)质量、砌筑方式、外观现状等,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土坯墙块体规整、砌筑质量良好,夯土墙夯筑质量好,干缩裂缝较少。墙面无剥蚀、空鼓;纵横墙交接处咬槎砌筑;

b级:土坯墙砌筑质量或夯土墙夯筑质量一般,干缩裂缝较多但不严重;受力裂缝轻微;墙面轻微剥蚀或空鼓;纵横墙交接处无明显通缝。

c级:墙体砌筑或夯筑质量差,干缩裂缝严重并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墙面明显剥蚀,空鼓严重;纵横墙体脱闪,个别墙体歪斜。

d级:墙体严重开裂;部分墙体严重歪斜,局部倒塌或有倒塌危险。

处于长期受潮状态或周边排水不畅的生土墙体,应判定为c级或d级。

第六十条 承重木构架鉴定主要检查木柱、梁、檩等各构件的现状及榫卯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无腐朽或虫蛀;构件无变形;有轻微干缩裂缝;榫卯节点良好。

b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构件有轻微变形;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6;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级:明显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明显挠曲或出现横向裂缝,梁檩端部出现劈裂;柱身明显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4;榫卯节点有破损或有拔榫迹象。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梁、檩跨中出现严重横向裂缝;柱身严重歪斜;木柱与柱基础之间严重错位;构件纵向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木材直径的1/3;榫卯节点失效或多处拔榫。

第六十一条 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的鉴定主要检查质量现状,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表面平整,或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个别部位剥落;钢筋无明显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稳固,采取加强连接措施。

b级:表面轻微开裂或局部剥落;个别部位钢筋露筋、锈蚀;预制板端部支承基本稳固。

c级:保护层剥落严重;钢筋露筋、锈蚀,出现明显锈胀裂缝;梁、板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不足。

d级:保护层剥落非常严重;部分钢筋外露;梁、板出现严重受力裂缝和变形;预制板端部支承长度严重不足,有坠落危险。

第六十二条 围护墙体鉴定主要检查刚性围护墙及其与承重木构架连接现状,围护墙体质量鉴定根据墙体类别参见以上各条要求,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围护墙与承重木柱间有拉结措施;山墙、山尖墙与木构架或屋架有墙揽拉结;内隔墙顶与梁或屋架下弦有拉结。

b级:采取部分拉结措施;围护墙与承重木柱之间未出现明显通缝。

c级: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出现明显竖向通缝。

d级:无拉结措施;贴砌山墙、山尖墙与屋架分离且有明显外闪;围护墙体与承重木柱之间脱闪。

第六十三条 木屋架鉴定主要检查各构件的现状以及节点连接情况,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无腐朽或虫蛀;无变形;自身稳定性良好,没有平面内变形和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良好。

b级:轻微腐朽或虫蛀;有轻微变形;自身稳定性尚可,有轻微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偏斜;榫卯节点基本良好。

c级:明显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横纹裂缝;端部支座移位或松动;出现明显平面内变形或平面外歪斜;榫卯节点有破损、松动或有拔榫迹象。

d级:严重腐朽或虫蛀;下弦跨中出现严重横纹裂缝;端部支座失效;出现平面内严重变形或平面外严重歪斜;榫卯节点多处拔榫。

第六十四条 楼(屋)盖鉴定主要检查构件现状,按下列等级进行划分:

a级:楼(屋)面板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椽完好屋面无渗水现象。

b级:楼(屋)面板有轻微裂缝但无明显变形屋面局部轻微沉陷,椽小范围损坏屋面小范围渗水。

c级:楼(屋)面板明显开裂和变形屋面出现较大范围沉陷,椽较大范围损坏屋面较大范围渗水

d级:楼(屋)面板开裂严重,部分塌落屋面大范围沉陷,椽大范围严重损坏屋面大范围渗水漏雨。

八、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

第六十五条 在各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结果基础上,结合房屋宏观情况进行综合判定,确定其整体危险程度等级:

A级:房屋各组成部分各项均为a级,即房屋没有损坏,整体现状基本完好

B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b级,即房屋出现轻微破损,存在轻度危险

C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c级,即房屋出现中度破损,存在中度危险

D级:房屋各组成部分至少一项为d级,即房屋出现严重破损,存在严重危险。

九、防灾措施鉴定

第六十六条 在进行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的同时,应进行防灾措施鉴定,鉴定结果分为具备防灾措施、部分具备防灾措施、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3个等级。应因地制宜根据主要灾种提出防灾措施鉴定要求。

第六十七条 抗震构造措施鉴定主要检查以下项目是否符合,进行综合判断并分级:

1.墙体承重房屋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1200mm

2.7度设防地区的房屋,宜根据墙体类别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

3.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4.承重墙体最小厚度,砌体墙、生土墙不应小于240mm

5.后砌砖、砌块等刚性隔墙与承重结构应有可靠拉结措施生土承重结构、砖木混杂结构等应鉴定为“部分具备防灾措施”或“完全不具备防灾措施”。

十、鉴定结论与处理建议

第六十八条 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可采用表格形式或文字报告形式。

1.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贫困户类型、家庭人口等

2.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所在地址、建造年代、建筑面积、层数、开间、抗震设防烈度、结构形式、承重构件种类、围护墙体材料、楼(屋)面类型及材料等

3.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及鉴定日期

4.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等级,包括各组成部分(构件)、房屋整体危险程度鉴定等级

5.防灾措施鉴定结果

6.鉴定结论及处理建议

7.调查记录、房屋照片等附件,调查记录应有现场调查人员、农户签字

第六十九条  经鉴定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时,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村住房,鼓励应因地制宜进行加固维修,解除危险

2.经鉴定为D级危房,确定已无修缮价值的农村住房,应拆除重建

3.经鉴定为D级危房,短期内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时,应暂时停止使用,或在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改变用途不再居住,观察使用

4.有保护价值的D级传统民居及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等,应专门研究后确定处理方案

5.确定加固维修方案时,应将消除房屋局部危险与抗震构造措施加固综合考虑

6.当条件允许时,加固维修宜结合房屋宜居性改造和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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