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健全我县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权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2020〕2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持续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满足临床合理用药需求为导向,按照“分级应对、分类管理、会商联动、保障供应”的原则,健全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和机制,提升短缺药品预警研判和有效供给能力,全面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短缺药品应对机制。一是建立健全民和县短缺药
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由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县财政、工信、发改、公安、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医保、税务等部门,形成政策统筹、协作配合、有效联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由公立医疗机构负责分类制定短缺药品应对措施。二是县级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药品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三是完善短缺药品分级应对机制,卫生健康局组织核实监测发现的短缺或不合理涨价线索,根据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应对。县级不能协调解决的,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县级会商联动机制职责要求,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短缺药品应对处置工作。
(二)加强短缺药品保障供应。由医疗机构自主备案采购,对于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已挂网的,各医疗机构在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由医疗机构提出采购需求,经医疗保障局审批同意后,与能供货的生产企业直接议价,按月使用量进行备案采购。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要按职责加强对备案采购药品的监督管理,并做好医保报销政策衔接。县级机制各有关单位负责,定期监测药品配送率、采购数量、货款结算等情况,严格药品购销合同管理。对企业未按约定配送、供应等行为,及时按合同规定进行惩戒。加大监督和通报力度,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和考核,提升配送企业供应能力。短缺药品配送可不受现有药品配送企业数量限制,不受“两票制”限制。鼓励探索由邮政企业在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开展配送工作。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医疗机构设立短缺药品管理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分析、上报短缺药品信息。对已经产生的临床短缺药品,采取向其他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向供货企业搜寻采购、商询省级医药储备企业、分析评估短缺药品信息遴选替代药品等方式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各级医疗机构是短缺药品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医疗机构药事管理部门制定短缺药品供应预案,设立库存量预警线,及时采购增加库存;同时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本机构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调整优化药品库存,特别是合理储备急抢救、传染病治疗等药品。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做好易短缺药品的分类分级评估工作,科学选替代药品,保障临床治疗需求和规范使用。县级医院要加大所需短缺药品的储备力度,发挥短缺药品保价稳供“稳压器”的作用。向社会公开相关医疗机构和社会药店在售药品品种,畅通群众购药渠道。建立健全短缺药品常态储备制度,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动态调整短缺药品清单,市场监管部门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较先进和诚信等级较高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储备任务。明确储备短缺药品调用程序,方便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确需调用市级医药储备药品的,按相关要求办理短缺药品调用手续,做好药品入库、验收等工作,并按照约定时限结算药品款项。鼓励引导大型医药流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蓄水池”功能。鼓励药品流通企业积极参与我县药品承储工作。
(三)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全面开展以基本药物优先使用为重点、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药学服务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采购、使用等全流程管理,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加强用药监管和考核,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提升基本药物使用占比。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80%、50%的目标要求。强化合理用药能力提升和药学服务转型发展,指导督促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目录,推动落实“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等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县卫生健康部门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取得实效。坚持政府主导,实行分级考核,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本级财政补助和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登记、等级评审、财政补偿及奖惩相挂。对落实基本药物制度不力的单位,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
(四)加大药品价格监管和执法力度。一是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依托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定期监测药品交易行为,对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出现异常波动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预判可能存在的供应风险,同时通报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部门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预警重点监测品种信息和药品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价格调查线索和基础数据,同时报告卫生健康局。二是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或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疗保障局可函询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约谈企业,要求企业举证说明变化原因,县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成本调查。企业自愿承诺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严肃惩处。三是分类妥善处理药品价格过快上涨问题。县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负责,对涨价不合理且构成违法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欺诈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对涨价不合理但尚不构成违法的,约谈督促企业主动纠正,必要时采取公开曝光、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一批企业主动纠正失当价格行为,惩戒一批涉嫌价格违法、欺诈骗保或严重失信的企业,曝光一批非正常涨价和垄断典型案例,使药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遏制。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协同应对,定期上报进展。县会商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按照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落实,按季度向县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送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进展以及药品短缺、价格监测及应对情况。每年12月底,各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形成工作总结报上级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和县政府。
(二)明确责任,加大督查力度。县政府要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的领导责任,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工作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激励问责,确保取得实效,对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开展不力或任务未完成的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督促整改。各相关部门要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健全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回应社会关切。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是社会关注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介和微信、微博新媒体方式,正确解读短缺药品的含义,充分宣传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好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不实信息和恶意炒作通过主流媒体等渠道及时回应澄清。
附件:1.民和县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
员名单
2.民和县短缺药品保供稳价重点任务清单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附件1
民和县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
成员名单
召 集 人:余成邦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召集人:李新让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张连生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晓岗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职俭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晓宁 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忠兰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 燕 县商务局副局长、招商局局长
金复云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李元梅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林合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包玉泰 县税务局局长
王顺有 县邮政局局长
县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金复云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工作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促进医药产业提质升级。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短缺药品定点储备企业,并做好日常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查处打击短缺药品生产流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财政局:及时安排付储备资金,扶持短缺药品储备的日常运行,加强对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县商务局: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发展现代药品流通方式,优化物流配送网络,提升短缺药品可及性。
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并动态调整短缺药品清单;组织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储备药品;审核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的数据,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应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短缺药品储备企业质量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储备的短缺药品进行抽检;参与短缺药品定点储备企业遴选,运行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药品储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调整;做好短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原料药和制剂领域垄断、价格违法等行为。
县医疗保障局:短缺药品实行直接挂网,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短缺药品自主备案采购工作,严格药品采购履约管理;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措施,按规定做好短缺药品支付保障;加强药品价格异常情况监测预警,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县邮政局:不具备配送经济性的地区,在没有药品配送企业参与竞争的情况下,符合药品配送基础条件的,鼓励探索由政企业开展配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