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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0049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8﹞83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8年05月14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5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民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511

 

民和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局《关于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海东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林场)扶贫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省级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融资贷款、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县级财政统筹存量资金安排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省市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坚持精准扶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脱贫见效的原则,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要求,主要用于通过建档立卡识别确定的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易地扶贫搬迁、旅游扶贫、教育脱贫、贫困村互助资金,辐射带动贫困村贫困人口发展产业、可持续增加贫困户人口收入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扶贫产业园,以及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及贷款贴息等。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财政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的中央和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按照省扶贫局、财政厅确定的建设目标任务清单结合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实际,由县扶贫开发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提出资金分配安排计划,经县政府审议批复后安排使用。

第六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年初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总额,预算执行根据脱贫攻坚任务建设需要,由扶贫开发局和财政局提出安排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要体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做到重点突出,公正公平、公示公开,不断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激励机制。资金分配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要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局《关于加强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海东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上级财政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做好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发挥好资金集聚效应。

第九条 上级切块下达(或预告)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后,县扶贫开发局根据建设目标任务清单和年度脱贫任务,及时编制资金安排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林场等扶贫专项资金分别由民宗、交通、水务、农牧、林业等部门编制安排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相关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县财政在收到资金下达通知后,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由涉农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县扶贫局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实施部门。拨付给各乡镇的扶贫资金6月底前拨付60%9月底前拨付90%12月底前做到年末扶贫项目资金“清零”。对结转结余的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可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并由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安排使用,不足部分可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招标监理、项目评估、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宣传统计、档案管理、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要求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重点抽查,会同扶贫等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根据考核要求实施绩效评价。

(二)扶贫部门负责提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要求,负责监管项目计划的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查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和扶贫等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的合规性审查,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的检查指导等职责。

(四)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组织评估论证、概算审定、立项审查、项目实施、报账管理等职责。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在县级,要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一)责任主体县财政、扶贫、发改、民宗、农牧、林业、水利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是资金安排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明确的权责匹配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最终结果负主要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并负责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以及项目的效益发挥。

(二)项目选定。县扶贫及涉农相关部门应按照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类别,组织安排各乡镇、贫困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根据本村实际,精心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脱贫措施,编制具体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扶贫、农牧、民宗、水利等涉农部门对接脱贫攻坚规划加强本部门扶贫项目储备工作,认真做好项目库建设,及时补充、更新、调整项目库,确保扶贫项目资金支持到位。

(三)项目评审。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超过50%,同时邀请项目实施乡镇干部、第一书记、村民代表列席评审会,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

(四)项目公示。县扶贫部门对评审确定的项目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公告,要注重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确保项目区、项目村农户特别是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贫困农户有广泛、充分的知情权。

(五)项目批复。通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时下达批复。项目批复后,由县扶贫、发改、民宗等涉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涉农主管部门将批复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六)项目变更。扶贫项目一经批复,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确需变更,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下达变更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备。

(七)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方案和批复作为项目检查验收考评的重要依据,在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下,组织相关部门在10月底前完成完工项目的县级验收,审计部门对具备审计条件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八)资产管理。加强产业扶贫项目运行管理,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项目建成后扶贫产业到户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扶贫对象所有。扶贫产业园资金形成的资产以扶持资金协议为准;以村为单位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村委会管理;多村集中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可由全体项目户共同选出管理小组进行管理;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加强项目运行和项目建设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报告制度。县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及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于每2个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扶贫开发局和财政局。拨付乡镇报账管理的财政扶贫资金要按照县扶贫开发局资金支付和项目进展报表要求,准确、及时、完整报送。

(十)资金报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主管部门报账制。规范报账程序,备齐报账证明材料。报账材料包括:项目批复、政府采购备案表、招标公告、工程(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合法发票、验收报告等。所有证明材料均有经办人、主管人、受益人签字。需拨付给贫困户的资金,应按项目批复、实施方案、进度证明材料,直接打入受益人账户或“一卡通”, 有银行代发的需取得银行盖章支付回单等证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现金支付。

(十一)绩效考评。根据《青海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全面建立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按照县级自评、市对县的考评机制,逐级考评,全面评价。同时根据需要,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建立完整、准确、标准、规范的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机制。县财政、扶贫、发改、民宗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部门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资金管理各项制度,全面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扶贫、审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同时,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接受监察、审计、省市巡视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财政、扶贫以及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村级互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开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制定的《青海省互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扶局2016183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 4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 4 1日。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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