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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民和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
通  知
索引号: /2018-00009 发文字号: 民政办﹝﹞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9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1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拟定的民和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8

 

民和县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20184月)

 

为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完善救灾保障机制,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综合抗灾能力,切实提升农村受灾居民灾后住房重建能力,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7106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向社会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东民201732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基本原则

农村住房是指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自有房屋,不包括辅助用房、简易房和临时住房。农村住房保险是指商业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农村住房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政府引导。通过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引导和鼓励农民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                

(二)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投保权。

  三、保险范围

  具有民和县户籍的农村居民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可作为保险标的。农村住房保险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因地震、雷击、大风、暴雨、雨涝、洪水、雪灾、冰雹、泥石流、冰凌、山体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造成的房屋损失。

   (二)意外事故。因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

   (三)止损费用。在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时,农村居民为阻止灾害损失扩大所花费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及资金来源

  (一)保险费是指参保农户按投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的费用。保险费由财政补贴和农户缴费两部分构成。

  (二)保险费每户每年30元,保险金额3万元。参保农户承担10元,财政补贴20元。对农村低保户、特困供养家庭(不含集中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四类对象”,由财政补贴20元,保险金额为2万元。“四类对象”可自愿再投保10元,保险金额达到3万元。

  (三)财政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各按50%比例负担。

  (四)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机制,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当年保险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逐步建立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五、购买主体及方式

   (一)农村住房保险主体。政府购买农村住房保险主体包括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两个责任主体。购买主体是指各级民政部门,承接主体是指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农村住房保险业务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承接主体必须是具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74号)文件规定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

  (二)明确保险内容。由购买主体制定农村住房保险项目包,明确农村住房保险范围、保险费、财政支付标准、赔付金额和赔付时限等,并以服务外包方式向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

  六、购买程序

(一)编报年度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购买计划包括购买方式、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项目预算等。

(二)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购买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三)选择承接主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一经确定,由购买主体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农村住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所购买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五)组织实施。《合同》一经签订,责任双方即可组织实施。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按照《合同》规定组织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包括每一项服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时应按一定比例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提出意见,同时也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提出意见,验收结果应向社会公告,并在年底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七、承保和理赔

  (一)承保投保方式。商业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可借助村或乡镇、县等各级民政部门,引导农民按照自愿的原则投保。投保方式为集体投保的,由村委会对参保农户进行登记、协助收取农户自缴保费,并将农户参保情况统计上报乡政府,乡政府汇总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核。各级民政局将参保农户清单报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备案。

  (二)实行承保情况公示制度。集体投保业务的投保信息应在相关村委会等场所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

  (三)赔付金额标准。商业保险机构依据农房受损程度合理确定赔付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超过投保金额。

  (四)报案理赔程序。出险后,受灾农民或所在村、乡镇应及时向民政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报案。商业保险机构接报案后,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开展理赔服务。发生大面积房屋损毁倒塌时,商业保险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与民政部门共同开展查勘定损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专家参与。

   (五)实行理赔结果公示制度。对于集体投保业务,商业保险机构应编制分户的理赔公示表,通过适当方式向农民进行一周以上的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商业保险机构应明示联系电话,及时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形成理赔分户清单,由参保农民签字确认。

   (六)按期支付赔偿。商业保险机构应在与农民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七)建立预付赔款制度。对于损失金额高、社会影响大、保险责任已经明确,但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最终赔款金额的,商业保险机构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能够确定的损失和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的需要,预付部分赔款。

   八、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民政、财政、保监部门和承接主体为成员的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区相关部门推动农村住房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本地区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宣传农村住房保险相关政策,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保险。

  (二)建立交流机制。建立民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和承接主体共同参与的信息交流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承接主体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农村住房损失及承保理赔数据,共同协商解决承保、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明确工作职责。民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的指导和宣传,对商业保险机构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价,配合财政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管。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村住房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办法和具体措施的制订以及保险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承接主体要按照本办法和《合同》的要求,积极发挥作用,认真做好承保、查勘、定损、赔偿、宣传等相关工作。民政、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配合,形成共同推进农村住房保险的工作合力。

  (四)加强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财政部门、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农村住房保险综合绩效考评机制。高度重视服务对象对农村住房保险满意度的评价,并增加考评比重,及时向社会公布绩效考评结果。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重新选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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