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禁毒委员会拟定的《民和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8日
民和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县禁毒委员会 2018年4月)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社区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家禁毒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全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和落实《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禁毒办通〔2013〕5号),紧密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广泛动员各方面社会力量,统筹利用各方面社会资源,全面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形成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乡镇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积极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关怀救助,注重人性化关爱帮扶。坚持部门参与、社会共治,认真履行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法定职责,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吸毒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坚持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典型、先行先试,带动面上工作整体发展。坚持突出重点、改革创新,以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为核心,完善机制,推进实践创新,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三、任务目标
通过三年的努力,实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体系全面形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全面建立,各项戒毒康复措施全面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稳步提高的目标。
2018年,全县有吸毒人员的乡镇都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尤其吸毒人员基数较大的乡镇如:马营、川口、巴州、马场垣、李二堡、核桃庄等乡镇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并按照国家禁毒办、综治办、公安部、卫生部等10部门《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精神,辖区每30名实有吸毒人员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管理和服务工作。辖区内实有吸毒人员不足30名的,也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开展社区康复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创建活动,积极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开,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年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
2019年,全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基础工作水平明显提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工作人员队伍趋于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全面开展,禁毒戒毒志愿者队伍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更加规范,年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80%以上。
2020年,全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轨道,专业队伍保持稳定,社工队伍稳步发展,各项保障机制完善,各项措施全面落实,戒毒治疗、救助服务和社会保障全面覆盖,戒毒康复效果更加巩固,年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保持在90%以上。
四、领导小组
组 长:纳进云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良厚 县公安局局长
白文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文祥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马万福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全义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梅 霞 县妇联主席
甘子成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积焕 县卫计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武靖邦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杨进财 县司法局副局长
杜有银 县教育局副局长
范玉萍 县公安局副局长
牛 洁 团县委副书记
梁 琼 县总工会副主席
李国斌 县工业和商务局副局长
冶 刚 县社保局副局长
李世忠 县综治委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马万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范玉萍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指导协调日常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五、办事机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推动乡镇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落实办公设施、办公经费等必备条件。毒情严重乡镇要按照有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宣传橱窗、有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集动态管控、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帮扶救助、就业指导、宣传教育等“六位一体”功能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站,实现建设标准化、工作规范化、功能项目化、服务精细化、效能优质化。毒情较轻的地方可联合附近乡镇统筹开展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
六、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个环节有序衔接、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全力保障戒毒康复人员有学可上,有业可就,有病可医,困有所帮。
县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职责:
(一)加强组织指导协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作为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来实施,精心制定工作规划,研究切实有效措施,为各部门开展戒毒康复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推动各乡镇将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作为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重要任务,禁毒社会工作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委宣传部职责:将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规划,协调主流媒体大力开展禁毒宣传。
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一)会同县禁毒办为牵头组织,公安、司法、卫计、民政、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禁毒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以及禁毒社会工作者,网格员、吸毒人员家属共同参与,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通过风险评估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管控,严防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肇事肇祸,提高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水平。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范围,推动基层组织,落实责任。
县政府办公室职责:将我县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公安局职责:
(一)严格依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吸毒成瘾认定办法》规定的操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法律适用范围、决定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送达等执法工作。对符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应当依法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坚决杜绝“以罚代戒”、“降格处理”现象。
(二)作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负责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乡镇,移交档案等有关材料,并将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
(三)对于执行行政拘留期满、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转为社区戒毒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转为社区康复的人员,由公安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无缝衔接管控措施,防止脱管失控。
(四)对于外出流动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户籍地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本地户籍戒毒康复人员流动情况的跟踪并及时通报流入地派出所等管控单位;居住地派出所要将本辖区内的外地籍戒毒康复人员纳入管控范围、落实相应的管控、治疗措施并及时与其户籍地派出所通报本地发现、管控的戒毒康复人员情况。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期间,因户籍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执行地点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向执行地公安局提出书面申请,公安局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3日内进行审批并出具书面意见,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安局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
(五)按照定期不定时的原则,依法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工作。对于社区戒毒人员的尿液检测原则上3年内不少于22次,对于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原则上3年内至少12次。期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因外出等原因推迟检测或漏检不超过三个月的,可以采取毛发检测方式进行补检,及时发现有无复吸毒品行为。对于流入外地、未变更执行地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执行地可以委托流入地公安局协助进行吸毒检测,流入地公安局完成吸毒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书面反馈执行地公安局。对于逃避或拒绝接受定期吸毒检测或者抽检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公安局应当依据《公安部吸毒检测程序规定》进行强制检测。公安交警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驾照依法进行注销,严防“毒驾”发生。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职责:
(一)依照《关于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4)91号)精神,将我县中医院确定为全县吸毒人员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应当与各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维持治疗人员按照规范提供治疗及综合干预服务,并按规定开启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和开展必要社会心理等工作。
(二)负责维持治疗机构同维持治疗药品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监督管理,并召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维持治疗中存在问题。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根据《关于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 吸毒人员药物维持治疗要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开展维持治疗政策和知识、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四)维持治疗机构接收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后,应当向其详细说明维持治疗期间需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应当在1周内反馈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其中不能纳入治疗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五)维持治疗机构对首次尿液中吗啡检测阳性的治疗人员,要认真分析原因,对维持治疗药品剂量不足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加强心理咨询和教育,并分别于尿检阳性之日起的第7天和第14天进行尿吗啡检测。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治疗人员在参加维持治疗期间出现违反治疗规定、复吸毒品等情形的,维持治疗机构应当终止其治疗,及时报告县公安局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
县社保局职责:积极引导戒毒康复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应当给予相应协助。
县民政局职责:把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列为社区服务对象,纳入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范畴,做好社会救助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应当按规定将其相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户供养范围,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职责:
(一)根据各乡镇禁毒工作要求,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纳入相关职能部门预算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二)按照国家禁毒办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大政府购买禁毒社会工作服务的经费保障力度;合理制定并适时调整禁毒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县司法局职责:
(一)要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法制教育,促进其“自重、自省、自立、自爱”,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二)对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或刑满释放社区未满三年的中风险类吸毒人员由基层司法所进行帮教矫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一)做好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为符合失业条件有就业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可以适当放宽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二)将戒毒康复人员纳入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有计划组织戒毒康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积极引导,按规定继续参保或缴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经参加失业保险的戒毒康复人员,要按规定保障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提供相应再就业服务。对各类企业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县工会职责:结合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加强对吸毒职工的法制教育和帮扶救助。
团县委职责:加强青年禁毒志愿服务项目建设,依托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开展志愿活动。
县妇联职责:依托社区妇女之家、妇女维权站,结合“平安家庭”、“无毒家庭”创建工作,做好吸毒人员家庭的关怀教育。
县教育局职责: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文化教育给予支持,吸毒人员家庭子女上学积极创造条件,保证有学可上。
县工业和商务局职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积极联系相关生产企业,对已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符合就业条件的人员,可安置劳动用工岗位,促使其就业,解决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生活和家庭困难。
各乡镇职责:
(一)准确掌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戒毒康复方案,成立工作机构;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协议。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修复家庭关系,解决其实际困难。
(二)按规定上门家访,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谈心,了解其思想、戒毒康复生活、交友等情况,掌握其行踪,并制作谈话笔录或工作记录。定期或不定期通知戒毒康复人员到公安局接受检测。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法制教育,并开展心理辅导,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心理依赖,提高其识毒、拒毒、抗毒能力。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告诫书;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或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有吸毒行为,应当向公安局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四)按照国家禁毒办、省、市禁毒委办禁毒工作要求,辖区内登记在册吸毒人员30人以上的乡镇逐步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并正式挂牌;按照实有吸毒人员30:1的比例配齐专(兼)职工作人员,成立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禁毒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确保社区戒毒累计报到率达到85%以上,社区康复累计报到率达到75%以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率达到70%以上。
(五)依照《关于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要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人员的动态管理,做好符合维持治疗条件人员的动员与咨询,主动为自愿申请参加维持治疗的人员(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维持治疗机构联系信息,通过适当形式(电话、邮件、社区禁毒专职人员或社区组织陪同转送等)将其转维持治疗机构。
(六)加强治疗人员管理,督促治疗人员按时服药,不定期对其进行尿吗啡检测,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措施的治疗人员在参加维持治疗期间脱失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对其进行追踪,追踪到脱失人员再次申请参加维持治疗。
(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前15日将解除意见书面通知执行地公安局。公安局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并在期满解除7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解除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全国禁毒综合应用管理系统吸毒人员数据库”。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社区戒毒康复是贯彻《禁毒法》的重要工作,对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和推动禁毒工作社会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积极探索。要围绕明确和落实主管部门及具体职责、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等四个重点,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服务,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规范有效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模式。
(三)抓好典型,总结经验。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水平;要抓好典型,善于发现和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严格落实奖惩。进一步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评估办法,建立完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效果综合评估体系。对领导重视、措施落实、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重视程度不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毒品滥用问题趋于严重或者发生戒毒康复人员肇事肇祸的,要依据《民和县禁毒工作责任制》和《戒毒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实行问责和依法给予处分。
(五)强化督导,畅通信息。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办公室要落实专人,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信息汇总和编校,并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县禁毒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