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民政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民和县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0006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8〕2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8年03月09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0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拟定的《民和县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9

 

民和县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20183月)

 

根据民政部2017-2018年度冬春救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海东市民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切实加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和灾害管理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青海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冬春生活救助重点为2017年度冬春期间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存在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尤其是受灾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二、救助标准

救助资金共1400万元。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口粮(按每斤2元计算),救助期限2-6个月;取暖救助每户每月50元,救助3-5个月;衣被救助每户棉被褥1套(每套100元计算)、棉衣裤1套(每套按100元计算)。

三、救助程序

由受灾家庭户主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村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及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四、救助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指导乡镇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各乡镇将冬春救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发放。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户。

五、工作要求

冬春救助工作是国家灾害救助的重要安排,对帮助受灾群众安全过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举措,切实保障2017-2018年度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本次灾害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时间紧、资金量大、任务重。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发放任务。县民政局要及时分配灾害救助资金,指导各乡镇开展冬春救助工作;县财政局按时拨付资金,保证按要求及时发放;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跟踪检查资金发放情况;各乡镇根据2017年度受灾情况,在上报冬春救助台账的基础上,再次逐户统计核实,按救助标准、程序要求,做好公示、审核、汇总工作。

(二)严格发放程序,做到公正透明。

1.准确核定救助对象。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以户为单位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无死角、无盲区。

2.实施分类重点救助。要区分受灾人员困难类型、需求种类和数量,合理统筹、分类安排,优先考虑受灾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家庭、散居特困供养人员。

3.实行社会化发放。各乡镇严格填报《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发放表》和《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汇总表》,并通过涉农资金“一卡(折)通”准确发放。

4.冬春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优亲厚友、平均发放;不得用于对非灾民的临时救助(重大疾病、车祸、家庭火灾、特别困难家庭救助);严禁将救灾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购买生产资料等;严禁将救灾资金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5.阳光发放,跟踪监督。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切实做好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资金数量、款物分配使用等信息,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挤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附件:1.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发放表

2.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汇总表

3.2017-2018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分配表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