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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民和县信用平台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2018-00001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8〕9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18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1月1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的《民和县信用平台建设总体方案》已经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8

 

民和县信用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民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

 

根据《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民和县农村信用环境三年规划》等文件精神和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要求,特制定民和县信用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一、基本现状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信息平台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和重要载体,是归集信用记录数据、实施信用信息共享、开展社会信用监督、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打造诚实守信环境的基础保障,是广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正的支撑平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大部分审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基本建成,部分省市和县区已完成了地区信用平台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也取得了良好的成绩。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县于2014年出台了《民和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系列文件,明确了全县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思路、主要任务、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和基础建设,提出了信用民和建设构想。目前,省、市信用平台已经建成了以青海门户网站和海东门户网站、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的“一门户、一平台”构架体系。2016年,国家提出了“两个百分之百”建设要求,即横向层面实现各部门100%对接,纵向层面实现各市县区100%全覆盖。国家已经将地区信用平台建设纳入考核范围,按月通报考核结果。综上,我县社会信用平台建设相对滞后。

二、建设原则

民和县信用平台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设施资源,按照“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平台上移、资源共享,统筹建设、分级承担”原则进行建设。

(一)统一规范、互联互通。严格按照省市信用平台数据标准、交换接口等标准规范,充分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和省信用平台资源互联互通,结合实际、彼此规范,统筹推进信用平台建设,确保信用平台建设标准统一规范、业务应用互通互联、数据资源深度共享。

(二)平台上移、资源共享。依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建设的信用平台进行集中统筹建设。此平台作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的统一平台,根据省、市级平台的先行做法,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外网和省市级政务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技术支撑,实现省市县三级之间的数据资源共享。

(三)统筹建设、共同承担。县级信用大平台建设是由省发展改革委信息中心负责统一建设。我县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信用信息数据与各部门对接、县区内所有信用信息的征集汇总,然后通过主管部门逐级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

三、建设目标

(一)总体建设目标。构建上联省信用平台、下管所辖村镇、横向连接各行政部门,覆盖县区域内所有信用生产单位、信用信息归集、存储、查询、发布的中枢平台,确保与省市信用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满足我县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服务需求,推动信用信息资源及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务监管、社会治理、资源惠民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到2018年底,完成县级信用平台建设及与各部门的对接工作,达到省、市和县信用平台互联互通、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及上报的建设要求,全面实现全县“两个百分百”的目标。

(二)建设模式。民和县信用平台建设参照省市级集中建设模式,由省发展改革委信息中心统一监管建设。县发改委主要负责协调各部门间信用信息梳理、数据对接、归集上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四、主要功能
  (一)数据采集和存储。通过交换共享平台集中采集、整合、存储县以及各行业信用信息,将原先处于分散状态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更加完整的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信用信息数据资料,存放于信用数据库。经过整理后,将符合对外发布要求的信用信息数据推送给官方网站发布。
  
(二)查询共享。县级有关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访问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权限范围内的信用信息。社会公众、信用服务机构等通过官方网站或“信用区县”网站查询有关信用信息。
  
(三)发布公示。在官方网站和“信用区县”网站上发布公示有关信用信息。
  
(四)异议受理。对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信用信息持有不同意见,信用信息主体可以直接反映并要求核实修改。县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异议,转由该信用信息采集管理的单位核实,并根据修改情况重新发布。
 
 (五)投诉受理。县信用信息平台工作机构接受社会公众通过书面或系统留言等方式提出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不良信用信息的投诉,并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处理。
  
(六)信用评价。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合作,依托数据库的基础信息,建立信用评价模型,对企业、个人和非企业法人进行多纬度、多视角的信用评价,对信用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应用。
  
五、服务对象
  (一)县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性质、级别,赋予不同的访问权限,在访问县信用信息平台时,可查询权限内的信用信息。
  
(二)社会公众。登录官方网站查询依法公开的法人基本信用信息。法人、自然人到县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自身的详细信用信息。
  
(三)信用服务机构。提交合法的资质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和被查询信息主体的授权凭证后,在县信用信息平台的服务窗口查询和打印有关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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