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政〔2017〕18号),为切实推进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结合审计署郑州特派办对我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审计发现问题,重新修订了《民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2日
民和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12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东政〔2017〕18号)要求,结合审计署郑州特派办对我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审计时发现的问题,为切实推进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加快推进脱贫攻坚规划任务完成,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四年集中攻坚、一年巩固提升”的总体安排和全县脱贫攻坚规划,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扶贫成效为目标,全面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充分利用好省政府赋予我县财政涉农资金切块下达自主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高效推进的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机制,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确保如期完成全面脱贫目标任务。
第三条 整合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原则。充分发挥赋予贫困县政府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中的主导作用,按照“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要求,优化整合各类涉农财政相关资金,统筹整合使用。
2.创新机制、明确目标的原则。以精准扶贫为目标,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平台,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改变涉农资金“撒胡椒面”和“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现状,构建“多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口子出水”的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新机制。
3.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脱贫攻坚为目标,以贫困农牧民增收为核心,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扶持和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依法行政、强化监管的原则。强化沟通协作,形成执行政策有效协调机制,加强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监管和跟踪问效的责任。建立涉农资金整合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规范、责任明确、运作安全的使用管理机制。
5.储备项目,严格对接的原则。各涉农部门以整合资金范围和常年专项资金下达额度为基础,合理有效结合下达资金目标任务清单和我县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和完善涉农资金项目库,严格按入库的项目来确定整合资金使用。
第四条 目标任务。通过整合资金,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切实解决财政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问题,建立项目规划科学合理、资金使用规范高效、脱贫攻坚统揽能力增强的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机制。
第五条 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财政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涉农部门在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协调指导涉农行业部门切块资金行业整合方案制定和具体切块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整合资金实施意见和切块放权下达资金范围,主要整合中央和省级切块下达的农牧业发展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除外)、水利发展资金(不包括重大项目建投资金)、林业发展资金、扶贫开发资金、供销社发展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民危旧房改造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美丽乡村建投资金以及安排用于涉农教育、医疗、卫生等中央资金20大项,省级资金17大项范围的资金。
第七条 县级财政涉农资金中年初预算安排的各类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扶贫开发、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农村水利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教育、医疗、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涉农方面的资金、援助扶贫资金和通过政府性融资平台取得的涉农贷款等。
第三章 整合方案编制
第八条 每年1月20日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上年度涉农财政专项资金下达情况和上级年初项目资金预告以及本部门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接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从脱贫攻坚项目库中对接提取项目,及时完成编制本部门当年涉农资金计划整合安排使用方案。编制方案时必须将所有财政性涉农专项资金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涉农资金一并纳入整合安排计划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审定和批复。
第九条 部门计划方案编制必须从项目库中提取,且要结合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在保证各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前提下,对接资金下达上级部门建设目标任务,以脱贫攻坚“十大工程“为平台,实现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和部门专项任务的有效衔接,无法衔接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和要求处理,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突出脱贫成效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部门编制的整合方案应包括:编制思路或原则、目标任务、整合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具体项目名称、责任单位、保障措施、工作要求、方案编制项目明细表等内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批复的部门整合方案于当年2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全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年初计划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审定后,于3月20日前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正式上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年中方案执行过程中,县扶贫、农牧、林业、水利、民宗、供销等部门直接列为资金切块下达的涉农部门,在接到切块资金下达文件和目标任务清单后,对本批次下达的切块资金,部门要结合任务清单和县政府资金整合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批次统筹整合安排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的方案要及时报本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做合规性审核及备案,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用于全县总方案的年终调整依据。
第十三条 由于切块下达涉农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使用性质、数额和任务清单的不确定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依据领导小组审定的部门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实际方案),对年初制定的全县整合使用方案(计划方案)做相应调整,年末调整为最终数。期间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财政厅、扶贫开发局的要求,每月及时报送全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际整合进展报表及数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整合资金的项目库。各涉农部门和乡镇要坚持以扶贫为先导,以项目为抓手,围绕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建设,深化项目前期调研,按照产业政策和重点投入方向,建立健全整合资金项目库,实现项目储备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项目申报的及时性、有效性,为整合项目做好前期准备基础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立项制度。列入整合项目原则上应当结合扶贫目标任务从部门整合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公益性建设项目重点倾向于贫困集中地区,扶持涉农经营主体项目要采取竞争入围的方式筛选申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项目并编制实施方案,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真做好方案的审定,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
第十六条 规范编制具体项目实施方案。全县整合总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各涉农部门可根据资金实际下达情况组织编制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技术方案、资金使用安排、效益分析、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对精准扶贫产业化发展资金项目,要将发展扶贫项目的权限直接下放到乡镇和贫困村,由贫困村在乡镇政府和驻村第一书记的指导下,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因地制宜确定脱贫发展项目,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项目论证评审和批复。由本部门组织对具体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由评审会员会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委员会一般为5—7人组成,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超过50%,同时邀请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以及项目实施乡镇和村民代表列席参加,通过评审的项目要采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乡镇(村)公示栏等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由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下达项目批复(涉农切块资金部分)。项目批复必须要明确项目名称、管理和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标准)、投资及使用构成、实施方式、政府采购审批、完成时限和实施要求等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实施规范管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原则上实行资金行业性质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涉农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管理的法规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预决算审核制、政府采购制、合同管理制。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进度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修改,对项目变更要重新报方案批复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竣工验收。对投资额较大的整合项目,县政府要会同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竣工决算工作,对财务资料不健全、报账手续不规范、支出内容不合规、项目建设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对验收后的属于工程性质的整合项目,要完善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支出进度和资金及时到位,县财政在收到符合整合范围内专项资金后,及时下达拨付主管部门,特别是财政扶贫资金,在五个工作日内下达和拨付资金。资金使用部门要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管理要求组织好项目实施,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减少项目资金的结存结转,确保项目尽早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项目每月底,由部门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及时以书面和表格的形式报领导小组,为县政府提供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决策制定提供信息。
第二十二条 纳入统筹整合安排的项目资金要严格执行所属资金国家及省制定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主管部门统一报账,财政监管的报账制管理,不得采取“以拨代支”的方式拨付下属单位或乡镇,对精准扶贫乡镇主导实施的财政扶贫资金。为便于管理和资金及时支付,可直接拨付乡镇政府专户管理使用,乡镇政府根据不同类型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扶贫局要明确对资金的主体责任,应掌握好下拨资金支出结存情况,防止资金在乡镇滞留结存,同时指导乡镇完善管理制度,做好资金使用报账、监管、督导和财务档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审计和政府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以报告方式反馈县政府,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绩效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体系。由部门对整合项目资金的立项和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实行定期总结和量化评估的制度。先由有本部门对实施完成项目实施管理和成效考核指标量化自行考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采取抽查评价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再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列入政府对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内,建立起激励机制和问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积极开展涉农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积极主动开展整合工作,不接合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自行随意安排项目资金,造成资金分散使用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购买公共服务实施的扶贫开发项目的债务资金,由合格第三方对财政还款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纳入中长期还款规划,在政策允许和符合资金管理的范围内用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逐年清偿,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严肃统筹整合纪律。对假借统筹整合资金名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骗取财政涉农资金、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条例规定从严惩处;不经集体研究、违反民主决策程序造成决策失误、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主管部门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条款中与上级整合资金与国家、省市具体资金管规定和办法不符时,以上级办法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原《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民政办〔2017〕166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