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民政办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扶贫开发局关于民和县金融扶贫实施
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7〕22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对外事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扶贫开发局拟定的《民和县金融扶贫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27

 

民和县金融扶贫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十三五”产业精准扶贫规划》《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扶贫开发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青海保监局《关于金融支持扶贫产业带动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省政府办公厅《青海省金融扶贫专项方案》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运用贫困村互助资金强化小额扶贫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开发式扶贫和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以产业发展为引领,以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主导,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着力解决扶贫对象融资难、融资贵、担保难的问题。大力撬动市场信贷资金支持扶贫产业发展,增强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快推进扶贫对象脱贫致富和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二、金融扶贫主要方式

根据《关于创新金融扶贫机制加大产业化扶贫工作力度的意见》(青扶局〔2014〕90号)精神,县扶贫开发局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类型的政府性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向金融机构注入一定量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资金,并根据扶贫支持情况,逐年增加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资金。金融机构根据县扶贫开发局推荐扶持的产业化扶贫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结合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强化金融扶贫服务工作水平,并可根据县扶贫开发局注入的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资金,投入放大10倍规模的“三有一无”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其他扶贫产业项目带动贷款,推进民和县扶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县扶贫开发局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类型的政府性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对发放的扶贫贷款实施贴息。

三、扶贫贷款发放原则和流程

原则:贷款发放坚持“政府引导、金融机构自主放贷”原则。

流程:扶贫贷款按照“扶持对象申请—所在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扶贫开发局根据《青海省产业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推荐—经办银行审批发放—借款人承贷承还—财政扶贫资金贴息”的流程进行办理。

四、扶持范围对象和重点产业

金融扶贫扶持对象:县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家庭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与贫困村、贫困户联系紧密、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能力强的能人大户,家庭牧场、贫困村扶贫专业合作组织和当地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等。

重点支持产业:主要选择与扶贫开发紧密联系,扶贫对象广泛参与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民族文化产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劳务输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及后续产业等。

五、扶贫贷款计划和规模

扶贫贷款计划:县扶贫开发局根据每年年初下达的年度扶贫贷款指导性计划、可用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资金规模以及当年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贷款总规模。具体贷款规模根据扶持对象申请,由县扶贫开发局和经办银行共同确定。

扶贫贷款规模:贫困户贷款规模一般控制在5万元以内;贫困户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和能人大户贷款规模一般控制在20万元以内;贫困村扶贫专业合作组织贷款规模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规模一般控制在400万元以内。

六、贴息比例、期限及贴息方式

贴息比例:贫困户贷款和贫困户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全额贴息;贫困村能人大户、家庭农牧场、扶贫专业合作组织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产业发展贷款,按银行基准利率的30%贴息。

贴息期限:按照扶持对象实际需求,并根据实施产业项目,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贴息方式:贷款贴息采取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直接补贴是贷款户贷款到期后,由县扶贫开发局审核贷款信息,符合贴息要求的,按贴息比例将贴息额转入经办银行;间接补贴是贷款到期后,贷款户先用自有资金还本付息,县扶贫开发局审核贷款信息后符合贴息要求的,贴息资金以奖励的形式拨入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发放给贷款对象。一般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七、风险防控资金管理及倍数放贷

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资金,由县扶贫开发局从扶贫专项资金中逐年安排注入,不断壮大风险防控资金规模,其中2017年注入金融扶贫贷款风险防控资金1000万元。通过逐年积累,风险防控资金规模完全能移满足县域内扶贫贷款发放需要时,可暂停风险防控资金注入。

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贫困村互助资金强化小额扶贫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办〔2017〕140号)精神,引导贫困村互助资金作为风险防控资金撬动金融机构小额扶贫贷款,但由于互助资金的特殊性,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自愿原则,专项原则,严格区分资金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政策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风险防控资金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局在承担贷款银行开设封闭账户,注入风险防控资金后封闭运行。承办金融机构要定期向县扶贫开发局报告担保资金收支及结存情况。

承办金融机构要实行倍数放贷机制,按照风险防控资金总额的10倍向扶持对象发放贷款,年底金融扶贫贷款发放总额将达到1亿元。

贷款到期后,银行扶贫开发贷款风险防控资金交由县扶贫开发局或实施村自主经营,可继续开展金融扶贫,也可作为互助金滚动发展,或集中实施产业项目,绝不能直接发放到户或挪作他用。

八、贷款风险控制与补偿

扶贫贷款由承办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自主发放,严格控制贷款风险。

承办金融机构对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局通报信息,县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金融机构清收到逾期贷款本息。

到期末偿还本息的贷款可认定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经过组织清收,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其贷款本息由金融扶贫风险防控资金代为清偿60%,承办金融机构自行承担40%不良贷款率高于5%时,停止发放金融扶贫贷款,待清收率降到5%以内后重新放款。

按照上述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偿后又收回的不良贷款本息,承办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补偿比例反向退补信贷风险防控资金,风险防控资金用于风险补偿和退补时,承办金融机构需征得县扶贫开发局认可。

九、部门合作和相关职责

(一)县扶贫开发局选择有合作意向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扶贫工作的合作单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健全贫困户、项目库等信息系统,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项目推荐、宣传等工作;成立由县扶贫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参与的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促、监督和协调等工作,保障资金安全运行,保证金融扶贫工作有序开展;乡(镇)政府和村委主要协助扶持对象选择产业项目,审核基础信息和监控项目运行、资金使用、公告公示等相关工作。

(二)县扶贫开发局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改进扶贫资金使用方式,逐步转变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做法,积极推进财政扶贫资金与金融资金的互助联动,大力撬动金融资金投入扶贫产业发展。

(三)中国人民银行民和县支行加大扶贫开发金融优惠政策贯彻力度,力争使贫困地区信贷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继续对民贸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落实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新增支农再贷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的优惠金融政策。

(四)合作银行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实行最优惠利率,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0%;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扩大抵押范围,扩大联户担保、信用担保,开展大型农机具、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林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试点。

十、运行机制和考核奖励

(一)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民和县支行牵头,县扶贫开发局、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信息共享和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金融扶贫制度设计和沟通协调。

(二)建立考评考核奖励机制,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底对金融扶贫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十一、实施时间及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12月28日。

(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县扶贫开发局所有。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