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民政局拟定的《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5日
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县民政局 2017年8月)
为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用,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加大教育精准扶贫,切实有效解决家庭确无可靠经济来源支付学费,导致短期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现状,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中2017年被省内外一本、二本类院校录取学生开展资助活动,以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入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和《民和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民政办〔2014〕9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精准资助、教育扶贫、应助尽助”的原则,完善我县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将城乡贫困家庭大学生资助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切实解决贫困大学生上学费用负担问题,不让特殊困难家庭因学返贫、因学致贫,不让贫困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全面提高我县贫困人口受教育水平,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救助原则
(一)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的应届贫困大学生。
(二)公开公平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三)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四)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慈善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救助对象
凡持有本县户籍,经2017年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已被省内外一本(含硕士研究生)、二本类院校正式录取(要求必须是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学生家庭。
主要包括以下救助对象:
(一)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孤儿;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重度残疾家庭;
(四)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家庭;
(五)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1.本年度已享受其他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助学资助的不再享受此项资助;
2.父母中一方或双方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和国有企业含银行、保险、证券部门有固定工作的;
3.考取师范、军事、定向委培、农林专业等免交学费且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
4.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不应救助的其他对象。
四、救助标准
符合救助对象中的贫困家庭大学生,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
五、资助办法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报时间。8月15开始受理登记,8月25日登记结束,8月30日前公示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申请。凡符合本方案资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并领取和按要求完整如实填写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审批表;申请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以下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真实的不予受理):
1.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书面申请(需写明申请理由和家庭基本情况);
2.2017年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准考证;
3.困难家庭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或学籍证明;
4.民政对象必须提供低保证、孤儿证、重度残疾证、优抚证;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局和人社局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基本情况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是低保、孤儿、重度残疾、优抚对象等民政对象家庭;县教育局负责审核申请人高等院校录取一本、二本类通知书及学籍证明的真实性;县人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父母是否在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含银行、保险、证券部门)工作等情况。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等按要求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网络程序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逐一审核合格后予以审批,并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资助困难家庭大学生。
(四)审批。县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程序提交的审核意见后,组织工作力量进行核查,确定拟资助贫困家庭大学生名单,并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的,正式确定为受助对象,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群众举报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资助资格。
(五)发放资助金。8月底县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重点部署,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责任到人。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做到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进度安排及时掌握,基础数据信息全面互联共享。
(二)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强化对家庭困难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加强工作力量,确保此次大学生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民政局为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核审批机关,负责制定实施方案,严格按照扶贫部门提供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册及其他民政救助对象名单,及时组织审核、公示和发放救助资金工作,积极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密切协调配合,确保因学导致家庭贫困救助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临时救助工作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把好审查、审核关,对申请资助的困难家庭大学生要逐户逐人进行调查核实,确保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应助尽助。审核审批过程要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制度,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采取欺瞒、虚报、出示虚假证明、伪造等手段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予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四)各乡镇要全面开展好“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政策,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其它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做好各项救助措施的衔接配套,形成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各有侧重、互联互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落到实处,将救助资金真正用于困难群众身上。
附: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审批表
民和县贫困家庭大学生临时救助审批表
户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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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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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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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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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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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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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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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城市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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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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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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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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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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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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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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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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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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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平均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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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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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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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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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教育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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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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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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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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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居)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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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公示,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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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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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条件,建议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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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社救科
负责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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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其本人符合临时生活
条件,建议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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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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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一次性发放临时生活救助金 元。
分管领导签名:
主要领导(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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