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民和县贫困村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
民和县贫困村基础设施贷款项目
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我县贫困村全面脱贫,与全省同步进入小康社会,规范贷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贷款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贷款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项目,是指利用国开行贷款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贷款项目必须纳入民和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进行建设。
第四条 贷款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原则;概算、预(决)算控制原则;风险可控原则。
第五条 贷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立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贷款项目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所有项目均由民生公司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并签订回购协议。
第八条 实施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发改委下达批复。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除补贴类项目外(危房改造、大门围墙改造、家庭牧场产业化项目),其他项目须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 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确需变更的,在不突破预算的前提下,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投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用款额度的20%筹集资本金,并将资本金汇入民生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第十四条 民生公司按项目投资规模和筹集的资金本情况,将项目建投资金分期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开行或其委托代付银行开立的专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资金时,须报县政府批准后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按季付息,在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本息资金足额划入民生公司国开行指定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查制度,由县重点办组织对项目全过程依法进行稽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