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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6〕17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卫生、体育;劳动、人事、监察;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6年11月17日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标准》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1114

 

民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标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1)

 

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征收管理工作,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建立多层次保障性住房租金体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419号)文件精神,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实施差别化租金的要求,现就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一、政府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标准

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收缴标准为:

(一)承租家庭为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租金的收取按照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全部面积收取,即每月2.5/,经民政部门审核承租家庭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确定为每月4/

(二)新就业大学生、外来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城镇最低收入承租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民政部门已取消低保的按承租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租金按每月4/标准收缴。

(三)低收入承租家庭成员办理了社保退休手续或从事第三产业经营(营业执照、汽车运营证)超出低收入水平且无能力购买商品房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每月4/收取。

(四)实行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和产权人的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承担人必须交纳政府所占份额部分的租金,租金按承租人收入情况确定。

二、企事业单位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标准

(一)县政府与乡镇、卫生系统及其他事业单位共同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租金为每月4/,按所占有的产权比例由业主单位统一收取。

(二)工业园、学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租金为每月2/,租金按产权比例由业主单位统一收取。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季度收取,每年12月底将收取情况予以公示,业主单位按所占有的面积统一收取上缴县房产管理局保障性住房运营办公室。

 三、根据青政〔201419号文件精神,承租人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房产)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续签合同。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无正当理由累计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县住建(房产)部门有权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标准进行动态管理,收缴标准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每三年调整一次。

六、租金的收缴统一由县住建(房产)部门负责收取,并开专户统一管理租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予以管理。

七、本收缴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县住建(房产)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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