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民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5年考核工作安排和2016年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填报软件管理与使用要求
2.自查报告填写相关要求
3.民和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环境监测方案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民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015年考核工作安排和2016年生态环境
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
为确保2015年和2016年民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5年县域考核工作安排和2016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环发〔2015〕14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范围
我县是全省30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县之一,考核采用国家下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以下简称“数据填报软件”)完成自查填报。
二、考核指标
按照《青海省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查、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环发〔2014〕565号)有关要求,县域考核均采用水源涵养功能类型考核指标,对县生态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进行评价和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调节指标三方面。其中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六项;环境状况指标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六项;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调节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情况、生态保护与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情况五项。
三、2015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报告填报。2015年11月14日前,县政府有关部门向县环保局报送自查报告相关数据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县环保局统一填报后上报省环保厅。重点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数据,填报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前三季度的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
(二)数据审核与上报。2015年12月10日前,省环保厅将完成对被考核县域上报材料的技术审核与汇总,并向生态环境部报送有关材料。逾期未完成考核材料的县,将视为考核工作未完成,按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中央财政所扣减省上的资金额度,在2016年省对该责任县转移支付时全额扣减。
(三)现场核查与检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现场检查与省级核查,县有关部门务必做好协助核查工作。
四、2016年主要任务
2016年民和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自查报告填报、重点生态功能区绩效评价及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监测等内容。
(一)自查报告填报。由县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数据填报软件,所需数据及资料填报完毕后,软件会自动生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由“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表”、“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填报表”和“上报指标与上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四部分组成(具体格式以数据填报软件为准,自查报告填写要求见附件2)。
(二)生态环境监测。2016年被考核县域内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和国家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县环保局负责实施,(监测内容及要求见附件3),县财政局根据考核有关文件要求,足额保障年度环境监测工作经费。
(三)绩效评价。为了有效推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青政办〔2012〕14号)要求,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后,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县财政局编写年度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完成绩效报告的综合评价工作。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次年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
五、考核工作组织和任务分工
为加强县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县上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曹良泰为组长,副县长朵海生为副组长,县环保、财政、农科、林业、畜牧、水利、国土、住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辛海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规范填报数据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数据填报的规范性、报送成果的完整性和自查报告的可靠性。填写、检查、自查报告生成均有数据填报专用软件完成,导出的数据加密包刻写光盘,与纸质版盖章材料加盖县政府印章同时上报。县政府相关部门任务分工如下: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县级工作经费保障,编制县级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县域水质考核断面、环境空气考核点、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运行和维护,协助完成省、国家核查工作;县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县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提供县域未利用地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县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县域水域湿地覆盖率和水域面积数据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县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县域林地覆盖率和林地面积及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协助省、国家核查工作。
为保证考核数据的安全,数据填报软件应安装在专用涉密电脑上,并由专人管理。相关考核资料按“不宜公开”要求建档归案备查(详见附表1《数据填报软件管理使用要求》)。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把确保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作为工作目标抓好落实。同时,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调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衔接配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扎实推进。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安排专人积极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自查任务。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相关工作开展。
(三)强化监测管理,提高工作质量。2016年县域数据填报及自查报告通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完成,本底数据、当年监测数据的录入和检验及自查报告的自动生成等均已固化在本县当年下发的软件光盘中,不得更改。为此,各成员单位务必要做好相关数据资料的前期收集、审核等前期工作,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以及重点污染源监测名单的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消,确保相关数据及资料全面、完整和准确,保证自查报告质量。
附件1
填报软件管理与使用要求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制作的考核数据填报软件,由青海省生态环境遥感监测中心统一刻制光盘下发给各考核县,被考核县政府使用数据填报软件完成考核数据及相关资料的填写,并生成自查报告上报省环境保护厅。数据填报软件及考核相关材料由各县政府按“不宜公开”要求存档备查。
数据填报软件应独立安装于专用涉密电脑,由专人保管。考核数据的填报只在此电脑上操作完成(电脑最低配置及运行环境详见表1),同时配备扫描仪,用于相关证明材料扫描成图片导入填报软件。
表1 电脑最低配置及运行环境表
|
设备
|
指标信息
|
硬件环境
|
计算机
|
台式机/笔记本/工作站
|
CPU
|
主频2.0GHz
|
内存
|
500M以上
|
可用硬盘空间
|
5GB以上
|
DVD刻录光驱
|
|
软件环境
|
操作系统
|
WindowsXp/2003/7支持64位操作系统
|
支撑条件
|
Microsoft.NET Framework4.0
|
|
辅助软件
|
Microsoft office 2007以上版本建议使用Microsoft office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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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自查报告填写相关要求
一、自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基本情况、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三部分。各部分填报要求如下:
(一)工作基本情况。要求填写自查工作组织情况,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需提供详细项目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监管投入,包括环境监测、检查等分别加以说明)。
(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要求对各指标变化作说明与原因分析及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造成影响、损失、处理等。
(三)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需说明各数据的变化情况(如实施造林、种草等工程,需提供具体地点及经纬度信息)并分析原因以及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成效情况(说明所采取的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生态保护政策等。对县域生态建设与保护的总体成效(含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等;各项考核数据均要求加盖相关部门(如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城建等)公章的数据证明材料。
二、相关资料照片要求
为形成考核县域系统全面的数据资料,各考核县域须对近两年县域内诸如环境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及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方面的照片通过填报软件提交。
(一)照片内容。包括地表水、空气质量及重点污染源监测点位/断面以及相关设施照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照片,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现场照片,考核工作相关的照片如工作人员现场监测、召开会议或领导视察等。
(二)照片质量要求。照片拍摄时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片,又有具体场景照片。每张照片的分辨率不低于300dpi(即每英寸300个像素点)、大小不低于1M,照片上面能够显示拍摄时间,以JPG或TIF格式储存。
附件3
民和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环境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监测
(一)监测和考核要求。地表水监测采用手工监测,评价监测断面每次监测的水质类别,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评价方法采用单因子评价方法,即在所有参加评价的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则认定该断面水质不达标。评价标准见表1(如:化学需氧量的监测值为25mg/L,则该断面此次的水质为Ⅳ类,即为不达标)。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单位:mg/L)
序号
|
监测项目
|
Ⅰ类
|
Ⅱ类
|
Ⅲ类
|
Ⅳ类
|
Ⅴ类
|
1
|
水温(℃)
|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
|
2
|
PH值(无量纲)
|
6--9
|
3
|
溶解氧≥
|
饱和率90%(或7.5)
|
6
|
5
|
3
|
2
|
4
|
高锰酸盐指数≤
|
2
|
4
|
6
|
10
|
15
|
5
|
化学需氧量(COD)≤
|
15
|
15
|
20
|
30
|
40
|
6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
|
3
|
4
|
6
|
10
|
7
|
氨氮(NH3-N)≤
|
0.15
|
0.5
|
1.0
|
1.5
|
2.0
|
8
|
总磷(以P计)≤
|
0.02(湖、库0.01)
|
0.1(湖、库0.025)
|
0.2(湖、库0.05)
|
0.3(湖、库0.1)
|
0.4(湖、库0.2)
|
9
|
总氮(湖、库、以N计)≤
|
0.2
|
0.5
|
1.0
|
1.5
|
2.0
|
10
|
铜≤
|
0.01
|
1.0
|
1.0
|
1.0
|
1.0
|
11
|
锌≤
|
0.05
|
1.0
|
1.0
|
2.0
|
2.0
|
12
|
氟化物(以F -计)≤
|
1.0
|
1.0
|
1.0
|
1.5
|
1.5
|
13
|
硒≤
|
0.01
|
0.01
|
0.01
|
0.02
|
0.02
|
14
|
砷≤
|
0.05
|
0.05
|
0.05
|
0.1
|
0.1
|
15
|
汞≤
|
0.00005
|
0.00005
|
0.0001
|
0.001
|
0.001
|
16
|
镉≤
|
0.001
|
0.005
|
0.005
|
0.005
|
0.01
|
17
|
铬(六价)≤
|
0.01
|
0.05
|
0.05
|
0.05
|
0.1
|
18
|
铅≤
|
0.01
|
0.01
|
0.05
|
0.05
|
0.1
|
19
|
氰化物≤
|
0.005
|
0.05
|
0.2
|
0.2
|
0.2
|
20
|
挥发酚≤
|
0.002
|
0.002
|
0.005
|
0.01
|
0.1
|
21
|
石油类≤
|
0.05
|
0.05
|
0.05
|
0.5
|
1.0
|
22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
|
0.2
|
0.2
|
0.3
|
0.3
|
23
|
硫化物≤
|
0.05
|
0.1
|
0.05
|
0.5
|
1.0
|
(二)监测断面布设。民和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地表水监测断面按照国家下发的填报软件中认定断面进行监测。
(三)监测项目。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项目(粪大肠菌群不监测),增加流量、电导率。监测项目详见表2.
表2 地表水监测项目一览表
监测方式
|
监测项目
|
手工监测
|
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
(四)监测频次。监测频次为4次/年,每季度监测1次,在监测月份的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国控断面监测频次为12次/年,每月监测1次。
(五)监测数据统计。根据监测结果统计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监测和考核要求。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为自动监测为主,尚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采用手工监测或流动监测。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评价每个监测点每次监测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日均值的二级评价标准,评价采取单因子评价方法,即在所有参加评价的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该类标准,则认定该监测点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该类标准。评价标准见表3(如:SO2的监测值为0.2mg/m3,则该监测点此次的环境空气质量为三级,即为不达标)。
表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单位:mg/m3)
污染物名称
|
取值时间
|
浓度限值
|
一级标准
|
二级标准
|
二氧化硫(SO2)
|
日平均
|
0.05
|
0.15
|
可吸入颗粒物(PM10)
|
日平均
|
0.05
|
0.15
|
二氧化氮(NO2)
|
日平均
|
0.08
|
0.08
|
一氧化碳(CO)
|
日平均
|
0.004
|
0.004
|
臭氧(O3)
|
日平均
|
0.1
|
0.16
|
可吸入颗粒物(PM2.5)
|
日平均
|
0.035
|
0.075
|
(二)监测点位。民和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按照国家下发填报软件中认定开展监测。
(三)监测项目。环境空气监测项目为SO2、PM10、NO2、CO、O3 、PM2.5,尚未建成环境空气监测自动站的,2016年环境空气监测指标仍采用手工监测,监测指标为SO2、NO2、和PM10三项,原则上2017年底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并按照六项指标监测。
(四)监测时间及频次。根据要求自动监测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手工监测每季度1次,每次连续监测5天(不得跨月监测);自动或手工监测均获取日均值监测数据。
(五)监测数据统计。根据监测结果统计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三、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监测和考核要求。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采用手工监测,评价每次监测的水质类别,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质评价以Ⅲ类标准限值为依据,采取单因子评价方法,即在所有参加评价的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不符合相关标准,则认定该水质不达标。(如:化学需氧量的监测值为25mg/L,则该断面此次的水质为Ⅳ类,即为不达标)。
(二)监测断面布设。民和县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按照国家下发填报软件中认定点位进行监测。
(三)监测项目。对于地表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表1项目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项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指标。
对于地下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四)监测频次。地表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饮用水源地每半年开展1次监测,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五)监测数据统计。根据监测结果统计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
四、污染源排放情况调查统计
污染源主要是国控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染源排放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主要调查统计SO2排放强度、COD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工业污染源监测频次、工业污染源达标次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频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达标次数和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SO2排放强度、COD排放强度和固体废物排放强度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放达标率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统计,按照《考核办法》要求,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2016年考核国控污染源企业名单按照生态环境部重点国家监控企业名单开展监督性监测。
五、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空气环境质量监测,执行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建立全程序质量管理措施。
(一)《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二)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
(三)水、空气监测从样品采集、样品流转、样品分析到数据审核都有完整的记录,并三级审核,同时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