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青府法〔2014〕9号),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县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不符合改革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重点
(一)涉及民和县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规定,着力解决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放权不彻底、放权不同步等突出问题。
(二)涉及调整投资审批权限的规定,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深入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三)涉及职业资格认定的规定,规范职业资格管理。
(四)涉及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涉及强制性入会会费、强制赞助捐赠和依靠代行政府职能设立收费项目的规定,清理规范收费改革。
(五)涉及其他领域改革事项需要废止和修改的相关规定。
二、清理范围
县政府及各乡镇、各部门2014年至2015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有涉及清理重点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二)在清理工作中发现其他机关的规定存在涉及本通知清理重点内容的,按照规定程序上报或者转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清理方式
(一)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
(二)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方法进行。
(三)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本通知清理重点内容的规定,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经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与2015年11月20日前,将清理意见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清理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组织专门清理队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
附:部门、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