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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办班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105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01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7月0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办班行为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71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办班行为的

实施意见

(民和县教育局 20157月)

 

为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办班行为,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的身心健康,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06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重申省内各中小学不得违规补课的通知》(青教基〔20142号)精神,营造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取缔各类违规办学办班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办班行为,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1.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2.各乡镇、各部门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要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并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4.县教育局是本县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机构的行政审批及主管部门,县民政、发改、公安、食药、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民办教育相关的管理工作。

5.民办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6.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社会力量办学行为

7.坚决取缔非法办学办班。对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非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或教育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8.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或强迫学生到校外教育机构补课。

9.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

10.严禁在岗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课,一经发现,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教师管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1.取缔一切社会力量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和学前幼儿文化课的补习班、辅导班、培训中心等机构(针对普通高中毕业年级的除外)。

(三)建立民办教育管理机制

12.教育局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13.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14.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A、筹设批准书;

B、筹设情况报告;

C、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D、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E、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1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或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

16.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上述“四证”后,举办者方可招生,进行教育、教学等活动。

17.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足开齐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8.县教育、民政、发改、公安、消防、卫计、安监、工商、人社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有关事宜,定期对民办教育学校(机构)的安全行为、招生行为、办班行为、教学行为、教师行为、收费行为进行检查,联合打击非法办学办班行为。

19.设立社会力量非法办学办班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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