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交通局、公安局拟定的《民和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日
民和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
(民和县交通局、公安局
2015年6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63号)、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东市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5)76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县公路安全水平,有力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全力减少因道路安全隐患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红线意识,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养、养护、安全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按照“消除存量、不增添量、动态排查”方针,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依法强化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着力整治事故多发易发路段隐患,满足公众安全出行基本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坚持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以及破坏损坏公路设施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性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强化基础性工作和关键性措施,有效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015年8月底前,组织完成农村公路、资源专用路治理规划;年底前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县、乡道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实现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孟 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良厚 县公安局局长
吕春生
县交通局局长
成 员:严玉荣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振明 县安监局局长
马吉仁 县交通局副局长
范玉萍
县公安局副局长
焦兴龙
县交通局副局长
王学青
县交警大队副队长
高祥山
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焦兴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信息传达、组织协调等工作。同时,由交通局牵头联合公安、安监抽调专业人员组成排查队伍,对全县事故多发路段、重点隐患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重点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对全县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导。
三、2015年主要任务及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培训学习及全面排查(6月1日至6月20日)
(一)开展学习培训。县交通局、公安局分别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配合,开展隐患排查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学习《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标准,为联合排查做好准备。
(二)联合排查隐患。县交通局、公安局组织力量,集中对所有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进行联合排查,摸清存在公路安全隐患的路段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完善公路隐患基础数据库,于6月10日前完成数据的采集、录入及审核工作,并将数据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20日前完成全县公路安全隐患联合排查工作,全面摸清公路安全隐患的路段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健全公路安全隐患基础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排查结果一致,同时建好排查档案。
第二阶段:开展重点隐患治理(6月21日至8月31日)
(一)制定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定治理计划,将隐患按照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
(二)全面开展隐患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由县交通局牵头,对排查出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治理。对重点隐患治理工作在规划、验收等关键环节征求县公安局、安监局的意见建议,并进一步完善隐患治理方案,保证治理工程建设质量。认真落实对县乡道路与国省道平交路口设置减速坎、树立警示标志等隐患整改工作。要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出村路口限高限宽措施,进一步减少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治理、检查。县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县交通局、安监局等单位参与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规划治理和监督检查,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隐患路段分布情况和治理期间的管制措施、绕行线路等信息,密切掌握隐患治理进度,对未按计划治理或治理进度滞后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建立动态复查机制。县交通局、公安局要积极协调安监局建立完善动态排查和复查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定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查,每季度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一次梳理排查,每月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小结,切实做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早发现、及时报告、迅速治理。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9月1日至10月31日)
(一)县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自查自验。
(二)各成员单位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材料包括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基本情况、工作成效、形成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有关建议等内容。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领导小组。
(三)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深入总结提炼,在全县范围内推广运用,形成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强化资金保障。县领导小组报请县政府后将在人员、经费、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隐患治理效果到位。
(二)建立动态考评机制。县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对已经排查出来的隐患,已经实施治理的隐患路段要采用明察暗访等方式实地检查,对已经通过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路段要进行复查,对发现安全隐患治理不按照既定标准整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未按标准设置等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倒查问责。
(三)审核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条件,并依据《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划》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在隐患整治到位前不得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相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合理调整线路。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线路且途经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营运。
(四)严格审查建设标准。县发改局、交通局要强化督查,确保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要按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安全性,认真测算并计列必要的安全设施,合理选用技术标准,避免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制度,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吸收相应层级的公安交警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验收。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职责对列入质量监督计划的公路项目加强监督抽查力度。相关单位应重点加强安全设施质量检测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五)扎实开展治超行动。要认真落实全县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精神,县交通局、公安局要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全面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制度,坚决遏制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六)加强安保设施维护。县交通局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要对安全设施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
(七)推广科技信息应用。县公安局要充分依靠现有监控技术和设备,在桥梁、隧道、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事故多发、易积雪结冰等重点路段,合理设置测速、监控和交通信息显示设备。同时,积极推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不断加大对安全隐患路段治理的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安全隐患路段的科技监管水平。
(八)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县交通局、公安局要及时协调相关单位加强行业监管,从源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要联合县工商局等单位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改装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已经非法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县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托治超点、交通安全服务站,加强联合整治,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不定期集中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同时,分别在109国道民和享堂段、省道川官公路果园村段设立流动检查组(治超点),由县交通局提供测重设备,并联合县公安局对涉嫌超载车辆进行检查、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要开至指定场所当场拆除加装部件,并指派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九)强化事故责任倒查。县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对发现因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整治不符合要求,导致发生较大、重大事故的,要坚决倒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交通局、公安局内部出现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不上报,或只报简单隐患、不报复杂隐患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排查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