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环境保护局《民和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14日
民和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
应急预案
(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全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综合应对能力建设,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我县迅速有效地处理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将突发危急事件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规范和强化本县环境保护机构应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以环境污染事故侦检、善后工作为重点,形成本县环境保护机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四)适用范围
凡属民和县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除放射性事故外,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2.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其他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他严重污染事故;
4.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五)审批与修订
本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民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根据实施具体情况需修订的,报县政府批准。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1.成员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县环保局、经商局、公安局、应急办、卫计局、食药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科局、林业局、国土局、旅游局、民政局、供销联社、安监局、供电公司、电信局、气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及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
2.职责
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饮用水源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我县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监察和监测人员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负责与上下级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县应急现场指挥组、应急信息保障组、应急技术组。
3.成员单位职责
(1)县环保局:履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防止污染扩大。
(2)县经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工作。
(3)应急办: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防、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剧毒危化品生产、经营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以及警戒区内群众疏散等工作,保障现场治安秩序稳定,协调县消防大队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救援。
(5)县卫计局、食药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县财政局:为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提供经费保障。
(7)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燃气等领域造成环境污染,致使生态遭受严重破坏的重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8)县交通局:负责协调组织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9)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河道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水源供给保障和协调工作,帮助、指导事发地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0)县农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农业损失提出处置意见,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林业损失处理提出建议,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2)县国土局: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可能造成的地质灾害提出处置意见。
(13)县旅游局:在旅游景区景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负责采取措施,疏散和撤出旅游团体和个人,禁止旅游团体和个人进入。
(14)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
(15)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电力安全和电力供应。
(16)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化肥、农药品运输、经营、储存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7)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贮运中发生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按照危化品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负责组织本县的危化品专业技术人员或邀请省级安全生产专家到场,对本预案提出适用范围内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救救援实施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派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18)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气象条件的实时监测,并提供气象要素变化预测意见。
(19)县电信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
(二)应急现场指挥组
1.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 指 挥: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县安监局局长
成 员:县经商局、卫计局、食药局、住建局、交通局、供销联社、水利局、农科局、林业局、国土局、旅游局分管领导以及县环境监理站、县消防大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
2.职责
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展开行动;通知监测站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技术组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小组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工作,指挥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现场调查、事故处置、调查取证、形成报告;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应急信息保障组
1.成员
组 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副组长:县政府应急办主任
成 员: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电信局、县供电公司、县气象局分管领导
2.职责
根据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负责提供和解决处置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以及确保应急处置现场供电、通讯畅通,提供处置事故需要的气象数据资料;负责与上下级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报告、指示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四)应急技术组
1.成员
组 长: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计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县环境监测站站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及安监、农、林、水利等有关专家、危化品处理专家及技术人员。
2.职责
制定现场监测方案,及时提供污染监测数据,负责确定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术方案,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意见。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 人以上死亡,或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破坏。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泄露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 立方米(幼树25 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 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 亩以上的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中毒(重伤)的环境污染事故;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破坏;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 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 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 立方米(幼树5 万-25 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 500-1500 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 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因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进口货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 人以下死亡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四、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
(二)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开展疏散、救援工作和控制事件扩大的应急行动;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一领导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四)坚持平战结合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各类专家作用。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我防范、自救互救能力、有序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并提供给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县领导小组接到信息后,应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 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 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初报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的事件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主要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污染的范围和程度、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协调和指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通知各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态,各应急小组必须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应急状态时,应急技术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需要取得上一级业务技术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市环保技术部门汇报,取得技术支持,包括人员、装备、技术等。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对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四)污染处置
应急现场指挥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察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
(五)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发布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后可受县政府委托发布警报决定。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小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由应急信息保障组负责对新闻媒体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六)污染跟踪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 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清除、警报解除。
(七)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结案归档
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