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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经济和商务局关于民和县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86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5年05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5月21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经济和商务局拟定的《民和县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1

 

 

 

 

 

 

 

民和县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县经济和商务局  20155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东政〔201312号)和《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东政办〔2014139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县煤炭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禁止高污染煤的流通,使煤炭经营企业的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有效改善县城空气质量,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县从事煤炭经营及加工的各类企业、市场、交易点。

二、整治目标

(一)拟在享堂、官亭建成规范的煤炭交易市场1-4家。

(二)取缔无证经营、零散交易、马路销售煤炭的行为。

(三)禁止经营、销售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及在煤炭中掺加高污染煤的行为。

三、整治内容

(一)将享堂(海石湾)、84036部队营地和民和大桥北侧马路和街巷乱设点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进行整治规范,集中进入煤炭交易市场。

(二)在城区主要街道非法堆放煤炭、在非经营场所交易或销售煤炭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禁生产、经营、销售高硫份、高灰份煤炭及在煤炭中掺加高污染煤的行为。

(四)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非法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交易点,依法进行取缔。

(五)对煤炭经营场所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及自行设置小型粉碎设备进行自粉型煤原料造成环境污染的进行清理整顿并限期整改。

四、建设标准

(一)市场内路面及场地进行硬化处理;露天堆放的煤炭要有覆盖; 要配备专门的煤炭配送车辆。

(二)市场周边修建高于设计堆高防风抑尘网和围挡设施。

(三)储煤场要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露天煤炭装卸区域要设置洒水、喷淋等抑尘设施。

五、规范整治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为确保全县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民和县煤炭交易市场规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曹良泰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孙瑞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朵海生 县政府副县长

 员:吴良厚 县公安局局长

罗平祥 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

贾福祥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隆全林 县财政局局长

曹志刚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田军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辛海清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白相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柳智岩 县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董永涛 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局长

何福林 县国税局局长

杨青华 县地税局局长

田林海 川口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和商务局,罗平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县经商局:牵头组织协调煤炭交易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做好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的调查摸底工作并负责煤炭交易市场的选点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执法检查过程中或取缔非法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专项行动中的治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出入城区的运煤车辆进行监控。

县发改局:负责煤炭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督。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煤炭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查处煤炭经营企业在房屋建筑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未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煤炭行为,清理马路和街巷乱设点的煤炭经营经营煤炭行为。办理负责煤炭交易市场建设项目“两证一书”等手续。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以及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为。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监管,负责煤炭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和报建手续等。

县国土局:负责查处违规用地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并负责新选煤炭交易市场土地的确权等事宜。

县工商局:负责无营业执照和超出核准经营范围销售等非法经营行为;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要依法取缔。

县质监局:负责现场抽样检测,出具检验报告,严厉打击在煤炭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不符合质量、计量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

县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检查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情况及查处偷逃税款问题。

川口镇:负责新建煤炭交易市场的协调工作,积极引导马路和街巷乱设点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搬入市场集中进行煤炭储存和交易。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和解惑释疑工作。

六、整治时间

整治时间从2015520日至20151130日,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摸底选址阶段( 2015520531)

各成员单位组织力量,围绕高污染煤炭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以及煤炭交易的规范整治,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走访宣传,把整治煤炭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定宣传落实到煤炭经营企业和群众中去,促使煤炭经营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增强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对全县所有煤炭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同时,根据实际,依据市场需求,从便民服务的角度出发,选定新建成或改造的煤炭交易场地,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 201561日至年1130)

20156月至201511月,在享堂84036部队营地建成两处煤炭交易市场,即民和金钟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交易市场和民和志民商贸有限公司煤炭交易市场并投入运营。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合整治行动,取缔无证经营、马路销售、零散交易,将片区内的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户全部集中到市场内。

第三阶段:整改验收阶段( 20151130日至12月28日)

煤炭交易市场建成后,县经商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交易市场,责令限期整改。各成员单位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对煤炭经营企业、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高污染煤进入市场。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1611日至12月28日)。

2016年,根据市场需求发展规划,再建1-2家煤炭交易市场;各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加大监管力度对无证经营、在城区主要街道非法堆放煤炭、在非经营场所交易或销售煤炭的行为进行联合集中整治;严禁经营、销售高硫份、高灰份等高污染煤炭,严肃查处在煤炭中掺杂高污染煤的行为。煤炭交易市场建成后,将积极引导马路和街巷零散的煤炭经营企业、交易点搬入市场集中进行煤炭储存和交易,同时规范和完善进驻市场的所有煤炭经营企业办理经营手续和内部管理制度,市场管理方与各经营户签订经营承诺书,杜绝高污染煤进入市场。

七、市场选址、建设单位及经营方式

(一)市场选址

经现场勘查并研究决定,享堂煤炭交易市场选址在84036部队营地。

(二)建设单位

享堂煤炭交易市场由民和金钟商贸有限公司和民和志民商贸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经营。要求两公司必须严格按建设规模及标准实施建设,尽快拿出市场建设规划,并将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资料报县发改局、经商局审核备案后尽快动工兴建。

(三)经营方式

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监管相结合,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竞争机制。煤炭交易市场建成后,将史纳和享堂(海石湾)41家煤炭经营户纳入以上两家市场内,杜绝马路边、街道零散经营销售,实行统一管理、分散经营的方式,加强管理,规范煤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煤炭交易市场的整治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任务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切实抓好煤炭经营市场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县电视台、民和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煤炭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保护环境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建立专项整治部门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拉网式检查,不放过任何盲区和死角。加强监督检查,对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问责。

  (四)及时报送信息,推动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动态、措施、效果、监督检查、典型案例等)。从20146月起,各成员单位每月30日前将当月工作情况报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商局)汇总(联系人:焦信俊 ;电子邮箱: 5843860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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