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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民和县黄河、湟水河流域采洗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48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09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0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民和县黄河、湟水河流域采洗砂场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9

民和县黄河、湟水河流域采洗砂场整治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

20154

 

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湟水河流域海东段生态环境保护自查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东政办〔2014122号)及《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民阅〔20151号)精神,为全面开展整治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严格砂石资源开采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偷采乱挖、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范围内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黄河、湟水河流域采洗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治标与治本、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大力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促进我县砂石开采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砂石资源整治活动,尤其是重点对黄河、湟水河流域采、洗砂场的整治,确保达到“依法规范、有序开采,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整治范围:我县湟水河流域共有5条支流,分别为松树沟、米拉沟、巴州沟、隆治沟和大通河。根据省、市关于开展湟水河流域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我县把砂石开采整治情况自始贯穿于工作之中,加大巩固对以往湟水河流域砂石开采整治成果,尤其是对湟水河流域沿线、国省道两侧、黄河北侧及水源涵养区等可视范围之内采洗砂的企业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对不符合采矿条件的区域和手续不全的采矿权一律进行取缔和关闭。

(二)整治内容:依法从严打击和有效遏制全县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行为,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一是清查开采砂石为主体,对所有开采洗砂石场主体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严厉打击偷采、乱采、无证(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严查非法转让矿权行为,对未经审批以出租、承包、抵押等方式非法转让采矿权,依法予以处理;三是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严肃查处各开采洗砂石主体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及监管情况;四是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检查矿山企业的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和环保治理设施配套建设等落实情况、严肃查处因非法开采砂石或乱采乱挖,破坏耕地、堤防,已经因开采砂石造成改用水渠保护区污染和周边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四、时间安排

本次治理工作从2015410日开始,到510日结束。

()4月15前,针对性地开展大量的宣传活动,4月20前,水利和国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无证采洗砂场停止作业,并督促完成自行拆除设备及清理恢复河道工作(包括已停产砂场)。逾期,将依法坚决予以取缔,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425日前,对证照不全的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同时对采砂坑进行清理恢复。

()43 O日前,县国土部门从砂石资源开采点的合理布设角度出发,对河道内的砂石资源进行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发放采矿手续。县水利部门落实河道采砂准入制度,对河道采砂严格行政审批,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坚持“谁办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厉打击违法采砂行为。

()5月5前,组织相关部门对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环境评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四证”齐全的采砂、洗砂场的采砂行为进行合理、合法性审查,确保砂石资源有序开采。

()5月10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总结整治成果,并建立完善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长效机制。

五、整治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国土、环保、水利、工商、公安、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及各相关乡镇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开展具体的整治工作。切实把黄河、湟水河流域砂石资源管理作为保护生态环境工作的大事来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进一步抓好我县境内黄河、湟水河流域砂石资源日常管理,切实把砂石资源保护好、开发好。

()加大整治力度。要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采取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公开处理等措施,坚决打击违法采砂行为。要以松树沟、米拉沟、巴州沟、隆治沟、马场垣乡、官亭镇为整治重点,从严查处无证开采、非法开采、掠夺性开采的采砂业户,重点打击抢占砂场、垄断市场、无序竞争的痞霸行为,打击清理整治过程的违法抗法行为。对无证采砂的企业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并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予以处理;对干扰、阻挠清理整顿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的整治工作中,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确实不能开采的砂场,县国土部门从源头上制止砂源的开采,县水利部门切断其洗砂用水。力争通过整治,规范采砂市场,形成良性竞争,保证砂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检查督导,落实督查制度。要切实加强检查督导工作,及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领导做出书面汇报,提高整治质量,保证整治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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