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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搬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47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民族、宗教;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09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09日

川口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4月9

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三期

项目搬迁补偿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4

 

为加快兰西经济区现代化区位中心城市建设进程,切实实施好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建设,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工作目标

按照“旧城主抓改造,新区主抓开发”的建设思路,从2015年起对民和县旧城自由街以东、北大街以西、红卫支路以南、沙山路以北区域及东垣北路以北、高速路以南、巴州河以东、自由路以西的两地块约74.61亩土地进行综合改造,拟建沿街商业综合区、沿街商住区、纯商业区等配套共建,完善周边综合功能,提高土地利用率,营造功能合理、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环境优美、舒适安全的人居环境。

二、规划设计

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区域规划采用商住一体进行综合改造建设,拟建商业购物、休闲餐饮、娱乐观光、办公酒店、休闲广场等,具有完整的道路系统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营造优美、舒适、安宁的人居环境。

三、建设方式

采取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商业、住宅及休闲广场为一体综合性财富广场,土地采用挂牌出让形式,商业和住宅用房建成后由开发商自主销售。

四、拆迁范围及建设期限

民和县旧城自由街以东、北大街以西、红卫支路以南、沙山路以北区域及东垣北路以北、高速路以南、巴州河以东、自由路以西的两地块约74.61亩土地商住一体的综合开发。

搬迁期限:20152月——20162月。

建设期限:20162月——20186月。

五、建设要求

(一)容积率不超过4.5,建筑密度不高于50%,绿化率不低于15%

(二)建筑间距: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青海省相关的消防、日照、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相邻新建社区同步退让。

(三)停车位:机动车地下停放居住部分按每户0.8个停车位计算,居住部分地上临时停放车位数量不大于总车位的10%

(四)建筑风格具有现代特色,体现本地区民族特点,建筑色彩应用与周边建筑风格、建筑环境、自然环境协调一致,符合城市空间色彩要求。

(五)公共区域内规划设置包括超市、餐饮、储蓄所、公共电话亭、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公共设施。

(六)对涉及到县城街道路牌、标志霓虹灯、沿街绿化、人行道、门前广场等进行单向设计。

六、安置补偿范围

民和县旧城自由街以东、北大街以西、红卫支路以南、沙山路以北区域及东垣北路以北、高速路以南、巴州河以东、自由路以西的两地块约77亩区域。

七、安置补偿办法

(一)安置方式:被搬迁的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建房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户对其房产参照公布的《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县城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民政办〔201392号)进行评估补偿;土地补偿标准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执行。一次性给被搬迁农户发放征地搬迁补偿款,货币补偿后不纳入集中安置范围,不再享受集中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2、集中安置方式:集中建设住宅进行回迁安置,安置房屋建设以高层为主。

(二)安置相关规定

1、楼房住户按1:1置换,超出部分面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上调20%购买,高层住宅楼成本价每平方米2600元。

2、对营业用房的补偿:

1)对持有合法法律手续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营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标准按照民政办〔201392号文件进行补偿。

2)对持有合法法律手续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营业用房需要回迁的按照原面积11进行安置,回迁面积超原拆迁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3)企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按原建筑面积1:1安置。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安排安置房:

1、房屋已变卖,转让或丧失房屋产权的;

2、房屋承租人和转租承租人。

八、优惠政策

(一)土地及费用减免政策。县政府将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益中除省、市、县有关费用和上缴教育资金、保障性安置工程资金和农田水利建投资金各10%后,全部用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二)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对旧城改造及棚户区改造中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给排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小区、商业区以内工程由开发商建设完成;在住宅小区,商业区以外的由县政府负责列入计划进行建设。

九、房屋征收补助及过渡期的相关补助标准

房屋征收补助、征收奖励资金按民政办〔201392号文件执行,住宅临时过渡费按民政〔201262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间住户的居住用房自行解决。从被搬迁户搬出原有住房之日起,到新房竣工通知取钥匙之日为止。

十、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孙瑞平为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搬迁安置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的民和县下集场棚户区改造三期项目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军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彦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十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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