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民和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5月20日
民和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管理
办法(试行)
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推进我县农村金融体制综合改革,规范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海东市深化农村金融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和《民和县“三农”惠民贷款”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所指的反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几种反担保措施。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为债权设定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第二章 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抵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反担保抵押的财产
1.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海东市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产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业装备所有权、活体畜禽所有权、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户、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拥有的城镇房产(包括经营性房产);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抵押财产的抵押率:农村房屋产权抵押率7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率70%、林权抵押率60%、农业装备所有权抵押率60%、活体畜禽所有权抵押率70%;农户、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拥有的城镇房产(包括经营性房产抵押率70%);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3.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农户、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交的抵押反担保资料
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抵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抵押物投保证明;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抵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该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农村“六权”为抵押反担保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4)以企业及合作组织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5)以上财产之外的其他财产抵押的,合同当事人可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公证。
二、质押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农户、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以上质押物质押率为80%。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质押率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二)申请人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押物清单、质押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押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符合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三、保证反担保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保证人的范围
保证反担保的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保证反担保首先要审查保证人的资格,也就是充当保证人的条件。
1.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为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持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资产负债率低于70%;
(5)生产经营正常,有盈利;
(6)保证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70%。
2.自然人为反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信用良好,无民事违法和刑罚记录;
(3)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
(4)保证金额为保证人年固定收入的2倍;
(5)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聘用人员,须提供劳动合同,保证担保期限须在劳动合同聘用期限之内。
(二)反担保保证人向担保方提交的保证反担保资料
1.保证反担保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验资报告;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卡及查询结果;
(5)同意提供保证反担保的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6)企业《章程》;
(7)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担保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2.保证反担保公民应向担保方提供以下资料:
(1)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2)资信证明;
(3)收入证明;
(4)本人近半年的银行往来明细单;
(5)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同意担保、抵押、质押的证明书;
(6)担保公司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保证反担保操作程序
1.保证人向担保公司提交相关资料;
2.担保公司对保证人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3.保证人的所在部门(主管登记部门)或组织出具协助担保公司实现保证义务的证明书;
第三章 附
则
一、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二、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