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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2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体育;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6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全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围绕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达到一定水平且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主要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性和社会服务性三类。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采取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的方式。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只对生产经营型进行认定。资格认定分初、中、高三级,初次认定全部为初级。
第五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必备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劳动力年龄18~60周岁,在县域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业主;
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具备现代农业理念和知识,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并根据本地实际进行创新创业,带动当地农民致富。
(二)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1.大田农作物:30亩以上;
2.果树:3亩以上;
3.蔬菜:露天蔬菜4亩及以上或设施蔬菜2栋及以上;
4.特色产业种植:药材10亩,花卉2亩;
5.水产养殖:5亩;
6.畜牧业:
(1)生猪年存栏50头以上;
(2)兔养殖:年存栏1000只以上;
(3)蛋鸡养殖:年存栏500只以上;
(4)肉鸡养殖:年出栏500只以上;
(5)肉牛养殖:年出栏20头以上;
(6)奶牛养殖:存栏5头;
(7)羊养殖:年存栏50只以上;
(8)饲草加工:年加工50吨,种植10亩;
畜禽养殖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1.大田农作物:100亩以上;
2.果树:5亩以上;
3.蔬菜:露天蔬菜10亩及以上或设施蔬菜5栋及以上;
4.特色产业种植:药材50亩,花卉5亩;
5.水产养殖:20亩;
6.畜牧业:
(1)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
(2)兔养殖:年存栏2000只以上;
(3)蛋鸡养殖:年存栏1000只以上;
(4)肉鸡养殖:年出栏3000只以上;
(5)肉牛养殖:年出栏50头以上;
(6)奶牛养殖:存栏20头;
(7)羊养殖:年存栏100只以上;
(8)饲草加工:年加工100吨,种植30亩;
畜禽养殖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1.大田农作物:200亩以上;
2.果树:10亩以上;
3.蔬菜:露天蔬菜20亩及以上或设施蔬菜10栋及以上;
4.特色产业种植:药材100亩,花卉10亩;
5.水产养殖:50亩;
6.畜牧业:
(1)生猪年存栏200头以上;
(2)兔养殖:年存栏3000只以上;
(3)蛋鸡养殖:年存栏2000只以上;
(4)肉鸡养殖:年出栏8000只以上;
(5)肉牛养殖:年出栏100头以上;
(6)奶牛养殖:存栏100头;
(7)羊养殖:年存栏150只以上;
(8)饲草加工:年加工200吨,种植50亩;
畜禽养殖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未列入以上生产经营内容但由农民提出认定申请的,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是否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由本人填写《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有关成果证明、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有关有效证明材料一份,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2张,向所在地的乡镇农牧技术推广机构提出申报。
(二)对提出资格认定的农民由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初步调查摸底后在申报表上签注意见,再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盖章,最后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对通过审核的人员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资格认定。
(四)进行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录存职业农民信息库。
(六)由民和县人民政府签发资格证书。
第四章 准入及退出
第七条 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满三年的,按认定程序进行复核及确认,实行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 准入机制。按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对初级满一年经审核达到中级条件的按要求认定中级职业资格;对中级满二年经审核达到高级条件的按要求认定高级职业资格。
第九条 退出机制。对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发现有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的,或因其他原因不宜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按要求取消职业农民资格;对生产经营能力降低、种养规模下降不满足条件的,按要求取消或降级资格。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扶持政策适用于已取得《民和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职业农民。
第十一条 政策扶持。实施“一倾斜五优先”政策,即现有农业优惠扶持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优先安排申报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及各项配套服务;优先提供科技服务;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安排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新型职业农民优先参与乡村拔尖人才等各类农业先进奖项的评选。
第十二条 发展扶持。促进各种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职业农民流转。
第十三条 项目扶持。对面向农村的涉农项目及惠农补贴重点向职业农民倾斜进行扶持。
第十四条 科技扶持。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全县农村实用人才管理范围,涉农单位要积极主动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系,组建专家团队,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整合各类农业培训项目,对职业农民优先安排参加各级组织的业务知识、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信贷扶持。同等条件下,金融机构对职业农民实行优先贷款,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营销扶持。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及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积极推进帮助职业农民在城市建立农产品营销网点,推动农超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七条 权益保障。各涉农部门要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切实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在接受培训学习和干事创业方面的合法权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新型职业农民乱收费。对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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