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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民和县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5〕13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防;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卫生、体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民政、扶贫、救灾
成文日期: 2015年02月11日 发布日期: 2015年02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民和县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和县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15年1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有效预防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防范,深入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创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能,妥善处理重特大农机事故,维护农机安全生产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属地管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二)以人为本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救治、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预防为主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三、适用范围
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农机道路外事故)。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一)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应急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成立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王心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陈 洪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李振明 县安监局局长
许炳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安监局、交通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财产保险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陈洪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孔吉善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接到事故报警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进行抢救,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和消防部门协助;同时,做好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的汇报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仔细勘察事故现场,做好现场物证提取工作;造成交通堵塞时,及时指挥疏导过往车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指挥有力,尽快恢复交通、保证畅通;积极配合县公安部门搞好善后处理工作。
县安监局:做好重特大事故的协调工作;提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服务;负责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负责组织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县公安局:负责重特大农机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加事故调查。
县财产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理赔工作,并垫付部分资金。
 五、农机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上报时间。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0972-852248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农机重特大事故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对延误、谎报、瞒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
 (二)事故上报内容。发生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事故报告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三)信息发布要求。农机事故发生后,由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对外发布信息;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六、应急响应
(一)当收到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或相关肇事呼救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二)县农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县公安、卫计、安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政府部署工作之前和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县农科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乡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认定农机事故责任。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县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责任倒查。事故责任认定结束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倒查和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应急保障
(一)在做好突发重特大农机事故应对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人员培训、勘查器材、交通工具、医疗救护、通信保障等工作。
(二)配备两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员,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所有农机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县农科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农机事故档案,做到一案一档。定期分析农机事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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