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民和县驮岭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宏鑫阳光城搬迁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8月15日
民和县驮岭北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
宏鑫阳光城搬迁安置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8月
根据县委建设兰西经济区现代化区位中心城市的发展战略和“旧城主抓改造,新区主抓开发”的建设思路,对民和县川垣规划路以东、川垣六路以西、川垣公园南路以南、川垣大道以北的约92.02亩地块上的棚户区进行商住、公共建筑等综合改造,该地块拟建以高层住宅为主,以及商业、会所等配套共建。综合不同土地性质边界,从住宅区合理的功能编排切入,铺叙恰如其分的用地分配、结构体系、交通组织、绿化系统、共建布局、空间秩序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营造出一个功能合理、环境优美、舒适安全的宜人人居环境,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从2014年起对民和县川垣新区规划路以东、川垣六路以西、川垣公园南路以南、川垣大道以北的约92.02亩地块上的棚户区进行高层住宅、商业、会所等配套共建综合改造,改造住户41户,该项目区域涉搬迁总建筑面积20716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4730平方米,土木结构建筑面积2106平方米,彩钢房3880平方米(以实际测量为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与棚户区改造政策相衔接,着力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功能、完善周边配套并提高土地利用率,努力打造一个功能齐全、环境优美、舒适恬静的高品质居住环境。
二、规划设计
民和宏鑫阳光城商住综合改造区域规划采用小区--组团--院落三级结构,居民活动场地呈带状分布于小区中心部位。整个小区独立片区,具有完整的道路系统和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项目规划设计由居住、商业和公共建筑组成,四周布置具有时代气息的地域商业住宅建筑,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通道,实行人车分流,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绿化景观满足规划要求。
三、建设方式
采取招商引资开发建设商业及住宅小区,根据县政府《关于同意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民政〔2014〕57号)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确定的地块上进行开发改造,商业和住宅用房建成后由开发商自主销售。
四、搬迁范围及建设期限
民和县川垣规划路以东、川垣六路以西、川垣公园南路以南、川垣大道以北的约92.02亩土地进行商住、公共建筑等综合改造。
搬迁期限:2014年8月底完成征地搬迁工作。
建设期限:分四期实施,其中:
2014年8月—2015年8月 建设面积4万平方米
2015年9月—2016年8月 建设面积4万平方米
2016年9月—2017年8月 建设面积4万平方米
2017年9月—2018年8月 建设面积4万平方米
五、建设要求
1.容积率不超过2.0,建筑密度不高于35%,绿化率不低于30%;
2.建筑间距: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青海省相关的消防、日照、防灾、视线干扰等要求,相邻新建社区同步退让。
3.停车:机动车地下停放居住部分按每户0.8个停车位计算,居住部分地上临时停放车位数量不大于总车位的10%。
4.绿地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
5.商业综合体的集中商业广场和情景步行街协调互补,利用空间的序列手法增加空间流动感和景观渗透,创造丰富多彩的购物休闲环境。
6.公共区域内规划设置公共设施,包括社区医疗、居委会、超市、餐饮、储蓄所、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公共电话亭、幼儿园等。
7.建设区域内所有管线应做到尽量入地。
8.对县城街道路牌、标志霓虹灯等进行单项设计。
六、安置补偿范围及办法
本改造地块涉及农户41户,搬迁面积20716平方米。其中,土木结构房屋2106平方米,砖混结构14730平方米,彩钢房3880平方米及部分苗木。
(一)安置方式
被搬迁的房屋采用货币补偿安置和集中建房安置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安置: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户对其房产参照《民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民和县县城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民政办〔2013〕92号)进行评估补偿;土地补偿标准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执行。一次性给被搬迁农户发放征地搬迁补偿款,货币补偿后不再纳入集中安置范围,不再享受集中安置相关优惠政策。
2.安置相关规定:
(1)搬迁户以本村农业常住人口户口簿为依据。每户5人以下,安置80㎡住房一套;5-7人(含5人),安置100㎡住房一套;7人以上,安置120㎡住房一套。农户搬迁户按每户80㎡为基础享受成本价,按人口可享受80㎡以上户型的安置户,超出80㎡的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上调20%购买。
(2)在被征地搬迁村有自建房屋,取得宅基地证,但不持本村农业常住人口户口簿和持有本村非农业常住人口户口簿的,也可享受80㎡安置房一套,超出面积按成本价上调20%购买。
(3)安置房成本价多层2300元/平方米,高层2600元/平方米。
(二)安置原则:谁开发谁安置为原则,就近回迁安置,安置小区配套建设高层和小高层。
七、有关问题说明
1.有下列情形的,不再另行安排安置房:
(1)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年龄未满18周岁要求分户的;
(2)房屋已变卖、转让或已丧失房屋产权的;
(3)房屋承租人和转租承租人;
(4)宅基地被征收后已办理货币补偿手续,享受一次性补助优惠政策的。
2.搬入安置房的农户需缴纳水、电、天然气、物业管理等实际发生费用。
3.对选择集中安置的农户由镇政府进行汇总登记,房产部门备案。安置房建成安置后,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4.被搬迁农户与有关部门签订房屋搬补偿协议或安置协议后,房屋搬迁残值归被搬迁人所有,房屋及附着物的拆除安全及遗留物安全由被搬迁人负全部责任。房屋及附着物必须全部拆除或掩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要全部清理。
5.国有土地及用房均委托房地产评估单位按县城房屋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评估补偿。
八、被搬迁户过渡期的相关补助标准
房屋征收补助、征收奖励资金按民政办〔2013〕92号文件执行,住宅临时过渡费按民政〔2012〕62号文件执行,过渡期间农户的居住用房自行解决。过渡费补助从被搬迁户搬出原有住房之日起,到新房竣工通知取钥匙之日为止。
九、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民和宏鑫阳光城商住综合开发项目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以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孙瑞平为组长,县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公安、搬迁安置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的民和宏鑫阳光城开发建设项目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田军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彦龙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十、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民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