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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县教育局关于民和县2014年县城中小学教师选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发文字号: 民政办〔2014〕110号
发文机关: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劳动、人事、监察;公安、安全、司法
成文日期: 2014年08月13日 发布日期: 2014年08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教育局拟定的《关于民和县2014年县城中小学教师选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13日

  

 

 

民和县2014年县城中小学教师选调

工作实施方案

县教育局

2014年8月

 

根据《民和县中小学教职工调配工作补充规定》和县城学校教师实际需求,县教育局决定对县城学校缺科教师在全县教育系统内进行公开考试,择优调配。为确保公开选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调计划

根据县城学校教师实际需求,从全县教育系统高中、初中、小学在职教师中选调教师54人。

(一)高中教师13人,其中:语文3人,数学1人,英语3人,化学3人,生物3人。

(二)初中教师17人,其中:语文2人,数学2人,英语2人,政治1人,历史2人,地理1人,物理3人,化学2人,生物2人。

(三)小学教师24人,其中:语文12人,数学6人,英语6人。 

二、报考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2、在基层工作5年以上,具有学段相应学历(高中本科及以上,初中专科及以上,小学中专及以上)及教师资格证;

3、在教育局或中心学校组织的初中升学考试、小学水平测试中,所任教初中学科学生平均成绩高于全县平均成绩、小学学科学生平均成绩高于本中心学校平均成绩。

4、当报考人数与选调岗位计划数不足2:1时,将调整或取消该学科岗位的选调计划。

 三、选调方式

1、公开考试。试题按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层次,委托专业机构,分学科统一命题。考试内容为对口科目现行小学、初中、高中教材内容和公共课(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前者占80%,后者占20%,各科满分为100分。

2、激励加分。

(1)在基层工作5年以上者,从第6年开始,每年加0.5分;

(2) 在县外从事支教工作1年以上者(包括1年),加5分,三年内有效;

(3) 在县内连续支教2年以上者(包括2年),加3分,三年内有效; 

(4) 在近三年内学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每次加0.5分;

(5)在近三年内教育局组织的小学水平测试和初中升学考试中,单科成绩名列全县第一者加10分,不累计加分。

3、按笔试和加分项综合成绩计算总分,按学科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选调人员,分数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入选。

四、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2、组织报名。3、资格审查。4、公开考试。5、激励加分。6、公示成绩。7、选调使用。8、考核聘用。

五、具体要求

1、凡参加考试的教师到县教育局人教办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填报《民和县公开选调县城中小学教师报名表》。

2、报名时间:2014年8月12日—14日,报名时提供2张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每人交考试费200元。

3、笔试时间:2014年8月16日

4、考试地点:川垣学校

六、组织领导

1、领导小组

组 长:孟 峰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文贤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李清林  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德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组 员:韩世城  县教育局副局长

刘 斌  县教育局副局长

冶学建  县教育局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刘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职 责:全面领导教师选调工作。

2、综合考核组

组 长:刘 斌  县教育局副局长

组 员:赵风雷  县教育局人教办副主任

张振华  县教育局人教办干部

职 责: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具体工作。

3、考试工作组

组 长:韩世城  县教育局副局长

组 员:高瑞琴  县教育局教研室主任

韩忠云  县教育局招生办主任

张青海  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安迎炳  县教育局教研室副主任

职 责:负责考务工作。

4、监督工作组

组 长:李文贤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副组长:李德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冶学建  县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组 员:钟得英  县教育局党委办主任

马学志  县教育局党委办干部

职 责:监督教师选调各环节工作。

七、其他事项

1、对通过笔试拟定的选调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期间若有举报违反《民和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选调资格。

2、被选调的教师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县教育局组织有关学校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学校任教。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选聘进校后,如所在学校无同级空余岗位,则保留相应资格,实行高职低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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