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县公安局拟定的《民和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26日
民和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县公安局 2014年6月)
为全力推动整改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青海省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海东市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县政府决定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10月10日,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市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反馈意见精神和公安部工作部署,各职能有关部门积极响应,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中排查整治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始终保持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火灾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
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战果,继续保持全社会共同行动治理火灾隐患的良好态势,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对已排查出并责令整改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其按规定期限尽快整改销案;对消防监督检查中新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依法下达法律文书,责令限期整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坚决挂牌督办;对久拖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新闻媒体曝光,推动落实责任,督促尽快整改。力争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摸清现阶段重大火灾隐患底数,能够整改的尽快整改销案,一时难以整改的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切实做到“消除存量、控制增量”。
三、组织领导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孙瑞平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许炳毅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县消防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陈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组织、推进和协调工作。各乡镇、各有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整治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重点对以下六个区域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整改:
(一)寺院等宗教活动场所;
(二)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
(三)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易燃易爆场所;
(五)各类学校、幼儿园;
(六)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以及“九小”、“三合一”场所。
五、整治措施
(一)政府综合整治
1、各单位、乡镇政府要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逾期未整改销案以及新确定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被县政府挂牌督办的,要积极主动配合消除隐患,申请销案。专项行动期间,消防部门要认真摸底排查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将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层级进行划分,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期间,排查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能低于8家,并督促整改销案。
2、开展综合整治期间,各乡镇、各单位要对本辖区、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普查,对非法、违法建筑和单位进行彻查,要明确具体责任人,对排查出的情况进行认真梳理,逐一做好记录备案,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签订责任状,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舆论等手段,逐个区域、逐个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
(二)部门联动整治
3、工业园、公安、住建、民政、文广、教育、卫计、交通、水利、民宗、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在做好本行业系统重大火灾隐患排查的同时,要联合消防部门开展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经营、使用,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依法查封、取缔。
4、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棚户区以及“九小”、“三合一”场所集中连片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国土、住建(规划)、公安、安监、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联合进行综合治理,并将消防安全防范纳入本地经济建设改造项目;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提请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三)多警联勤合力整治
5、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治安、消防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放到火灾多发、问题集中连片的区域,全面开展清理排查。
6、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负责对各警种、派出所多警联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督察并进行通报;治安部门督促公安派出所做好摸底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宣传部门做好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整改的正面报道和暗访曝光工作;其他相关警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四)严格执法铁腕整治
7、各乡镇、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分析研判,扎实开展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工作。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全部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并依法下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督促单位按期整改到位。
8、对逾期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用足用好责令“三停”、临时查封、强制执行、拘留等执法手段,从严从重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9、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求单位必须全部制定分步整改方案、落实临时性防范措施,并将整改方案报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查。
(五)市场经济手段整治
10、对逾期不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全部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畴,并抄告发改、经商、旅游、金融、工商、保险等部门,将此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厘定、星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六)社会舆论监督整治
11、充分利用电视台、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设立重大火灾隐患曝光台,对未整改销案的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集中曝光,对新查实的所有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随时进行曝光,形成舆论高压态势。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行业系统也要利用门户网站、公示公告等进行曝光。
12、消防“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要全天候接收群众举报火灾隐患。对于举报重大隐患的,一经查实,要给予重奖,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热情,形成群防群治的浓厚氛围。
六、实施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20日至30日)。按照工作方案,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已排查出但未销案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梳理,对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但未确定的依法依规确定,力争摸清现存的重大火灾隐患底数。消防部门要对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对重大火灾隐患具体情况以及整改难易程度进行分类研判,逐个确定整治计划。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摸底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登记表于6月30日前报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公安消防大队)。
(二)全面整治阶段(2014年7月1日至9月30日)。结合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将适时组织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村(居)等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动员会和分析研判会,发动基层力量开展网格化排查,并对排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对整改难度不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尽快在规定期限内整改销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方式,逐项消除隐患。电视台、民和新闻网、政府门户网站等各类主流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设立曝光平台,曝光重大火灾隐患、跟踪报道整改信息,宣传好的整改经验和做法,形成强大舆论声势。并于6月30日和8月30日将分别上报一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发生火灾后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主流媒体、门户网站统一开展两次曝光行动。同时,县公安消防大队要制定针对性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从即日起,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须于每月20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报告,9月30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本单位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总结固化常态化整治经验和模式,探索研究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由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开展整治工作,安监、监察、教育、住建、经商、文广、卫计、旅游、工商等部门参加,组成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的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本辖区、本单位开展整治工作。对辖区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改,并向社会公告。各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要为此次行动的责任人,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二)依法从严,全力整治,充分发挥监督整改主力军的作用。要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凡符合判定标准的,一律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不能“避重就轻”,坚决防止“好整改的确定,整改难度大的不确定”。借助政府挂牌督办的权威性和媒体曝光的震慑力,应当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一律向政府书面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曝光督促整改的,一律曝光。坚持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主动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其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安监、公安、消防部门要对辖区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对整治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组织专家或者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论证,为隐患整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明确职责,形成合力,整体推进火灾隐患整治成效。要充分发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职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重大火灾隐患集中整治联席会议,专题研究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明确各单位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切实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安、安监、住建、文广、经商、旅游、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履责,联动配合,结合行业、系统的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及时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
(四)严格督查,落实责任,加强信息沟通和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要分片包干、靠前指挥,蹲点督导、跟踪问效。县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将成立检查督查组,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行业系统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检查督导,并定期通报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行业系统工作情况。对问题突出、隐患连片的乡镇、部门、单位和行业进行集中督办,发现履责不力、工作敷衍的,虚报数据、弄虚作假的,以及对重大火灾隐患查处不力,曝光不及时,整治效果不佳的,将通报批评。凡是应该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不确定,应该整治的不整治,应该曝光的不曝光,发生火灾一律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行业系统要进行认真总结,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固化形成长效机制,对尚未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向县重大火灾隐患集中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情况,进行研究解决。
附件:1.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登记表
2.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登记表
上报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
联系电话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联系电话
|
|
政府挂牌情况(市级/县级)
|
|
主管消
防机构
|
|
场所
基本
情况
|
1、建筑物数量,单体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及每层使用功能情况;
2、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抽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及楼层分布情况;
4、单位员工数量,消防组织及制度情况;
|
存在
火灾
隐患
情况
|
|
判定
意见
|
依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
………….....................................直接/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
备注
|
|
审批人: 填报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653-2006
重大火灾应隐患判定方法
2006-10-25发布 200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节选3.1--6.3.4)
GA653-2006
3.1
重大火灾隐患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2
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3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4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包括工厂、仓库、储罐(区)、专业商店、专用车站和码头,可燃气体贮备站、充装站、调压站、供应站,加油加气站等。
3.5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6
重要场所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场所。如:国家机关,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调度中心,广播、电视、邮政、电信楼,发电厂(站),省级及以上博物馆、档案馆及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科研单位中的关键建筑设施,城市地铁。
4 总则
4.1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的方法,按照判定程序和步骤实施。
4.2 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3不符合第5章任意一条要素且不符合4.5规定的,应根据场所类型、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按照6.3进行综合判定。符合6.2所列情形之一的应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4 对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根据场所类型、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素的具体情形和发生火灾可能的过火面积,以及物品价值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4.5 下列任一种情形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a)可以立即整改的;
b)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c)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d)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特大火灾事故后果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6 重大火灾隐患的判定程序:
a)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获取相关影像、文字资料;
b)组织集体讨论判定,且参与人数不应少于3人;
c)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按照本标准判定重大火灾隐患有困难的,应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专家组应由当地政府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相关消防技术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应少于7人;
d)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时,建筑业主和管理、使用单位等涉及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参加讨论,但不应进入专家组;
e)集体讨论或专家技术论证应形成结论性意见,作为判定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据。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结论性意见应有2/3以上专家同意;
f)集体讨论和专家技术论证应当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措施和期限。
5 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c)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d)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e)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6 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
6.1 综合判定要素
6.1.1 总平面布置
6.1.1.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6.1.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
6.1.1.3 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1.1.4 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1.1.5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6.1.1.6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6.1.2 防火分隔
6.1.2.1 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6.1.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6.1.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6.1.3 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
6.1.3.1 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6.1.3.2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被封堵。
6.1.3.3 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6.1.3.4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超过规定距离的25%。
6.1.3.5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1.3.6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6.1.3.7 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6.1.3.8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6.1.3.9 除第5章中的d)规定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6.1.3.10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
6.1.3.11 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6.1.3.12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6.1.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1.4.1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源。
6.1.4.2 未按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3 未按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
6.1.4.4 除第5章中的e)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4.5 未按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6.1.4.6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6.1.6 消防电源
6.1.6.1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6.1.6.2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
6.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1 除第5章中的e)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1.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处于故障状态,不能恢复正常运行。
6.1.7.3 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6.1.8 其他
6.1.8.1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
6.1.8.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防雷、防静电设施失效。
6.1.8.3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电气设备失效。
6.1.8.4 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6.2 综合判定规划
6.2.1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6.1.3.1~6.1.3.9和6.1.5、6.1.8.4规定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
6.2.2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6.1.1.1~6.1.1.4、6.1.4.5和6.1.4.6规定要素2条以上。
6.2.3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3条以上。
6.2.4 其他场所存在6.1规定任意要素4条以上。
6.3 综合判定步骤
6.3.1 确定建筑或场所类别。
6.3.2 确定该建筑或场所是否存在6.1规定要素的情形及其数量。
6.3.3 按照4.6的规定,对照6.2规则进行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6.3.4 对照4.5的规定进行核定。